闪击犯规一、二、三

对于闪击犯规的认识有一、二、三,三个不同版本。
      一版本:2014年前版本。闪击分三个不同阶段,对于在三个不同阶段的闪击犯规分别进行处理。
      实践中大家一致认为:这样认定、处理,比较复杂、繁琐、不方便,才决定进行适当的改进。
      二版本:2009年修订版本。对闪击犯规行为进行三合一统一处理。
      但是:由于对闪击过程则定义为: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离开为止。
      说明:此条例完全疏忽了闪击过程应该是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到静止的全过程。漏掉了:踩球脚抬起之时,到被闪击移动的球还在移动,到移动静止这段时间。
      为了纠正以上对于闪击过程结束的错误认定,才有了后面的三版本。
      三版本:2015年修订版本。此版本虽然对闪击过程定义下得并没有错,但是由于对闪击过程的认识出现偏差,导致对于一些细节处理出现原则性错误。
      闪击过程定义是这么下的。
      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定义:对于闪击过程结束为止的时间节点,说得很完整、很全面。
      即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球必须静止。
      2、必须获得续击权。
      大家不凡讨论一下: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虽然静止,但是脚还踩在自球上。此时能够说已经获得续击权了吗?
      获得了续击权,表明击球员应该立即可以击球。击球员踩球脚还未离开自球,是不能进行击球的。即并未获得:续击权。
      球移动静止,踩球脚还必须抬起离开,才能获得续击权。
      所以说闪击过程结束:必须是被闪击移动的球移动静止和实施与闪击所有相关动作彻底撤离干净,方为闪击过程结束。
      闪击必需的踩球、抬脚行为,都是闪击过程必备的动作。踩球、抬脚动作只与闪击行为有关,与击球行为毫无任何瓜葛。
      正确结论应该是:抬脚不抬脚?抬脚犯规不犯规?只能与闪击过程、闪击是否犯规不犯规相联系、相挂钩。
      因此说:球闪击移动静止、抬脚犯规。判:击球犯规是不妥的。应该判:闪击犯规才比较妥当、比较正确。
      2019年处于修规节点年,大家更应该多学习、多讨论、多明辨一些是非,对门球竞赛规则准确修订才越有利。

(整理:花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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