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银行业项目管理探讨(十一)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唐太宗李世民说,“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为什么现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不是合在一起的?为什么银行不能只是赚钱,而要承担社会责任?目前的银行业国际风控标准是怎么来的?反洗钱是什么,为什么反洗钱是与反恐相伴而生的?
想知道这些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聊聊美国现代银行法规史,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今天的银行的监管格局是怎么形成的。
首先来看看美国银行史的第一个银行法案:《国民银行法》(《国民货币及银行法案》,1863年 — 1964年)
美国银行史上第一批联邦法案是在美国内战时期通过的《国民货币及银行法案》。通过新创建的美国财政部下属部门,即货币监理署或国民银行管理局(OOC),这些法案设立了一套授权银行设立的体系。货币监理署不仅评估成立国民银行的必要性,批准成立国民银行,而且还定期稽核所有的国民银行。
根据银行金融状况的不同,这些稽核的频率和深度有所不同。然而,联邦稽核小组成员每12—18个月都要对各个国民银行进行稽核。此外,只要是国民银行提出设立新的分支行的申请或国民银行涉足的兼并,必须经过监管办公室批准。监管机构有权关闭那些资不抵债以及处境困难,而给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银行。
谈到第一个银行法案的确立,可谓几经周折。下面我们来聊聊这个法规的成立背景,并把它与中国第一个银行法比较分析一下,就能了解为什么今天的中国银行业与美国银行业的基因差别。
1、《国民银行法》的产生背景:从立国之初,美国就是一个多元利益的社会。为避免社会资源与权利集中,并为某一特定集团所掌控,从而损害其他群体的利益。美国宪法精神中十分重视分权与制衡原则。在现实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也非常注意平等地给予社会各个群体维护自己利益地权利与自由。
由于货币银行制度直接涉及财富分配效应,社会各阶层和利益集团在这一个领域地斗争也非常激烈。受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的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美国普通民众也具有反对货币权利集中的传统意识。在当时的一般美国人看来,中央银行无疑代表着金融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是特定集团用以牟利的工具。
正是受这种意识支配,以及在美国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剧烈冲突乃至引发宪法争论的情况下,美国历史上两次建立中央银行的尝试都遭遇挫折:建于1791年的美国第一银行于1811年被关闭;建于1816年的美国第二银行于1836年被关闭。因为这两个初具雏形的中央银行实际上都有利于大银行控制、垄断金融资源与权利,而有损美国中小工商业者平等地享有开设、经营银行的自由与机会。
自从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被关闭后,联邦政府对银行业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完全放弃了对银行货币体系的集中管理,银行的审批和监管完全由各州自行负责。由于整个银行业失去了进行统一调控和管理的机构,美国银行体系经历了货币银行史上最混乱的二十七年(1836——1863年),即所谓的自由银行时期。
这一段时期,州银行数目快速增长,“野猫银行”盛行,但普遍存在银行资本额度不足,银行信用卡稳定等问题,约一半的银行期未满就倒闭。鉴于自由银行时期金融市场无序的混乱状态,要求统一货币和恢复联邦政府对货币银行实行监管的呼声再次兴起。同时,由于南北内战而激发出来的新的爱国主义情怀也使得联邦政府的权威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
在这种有利的社会背景下,为结束货币银行界的混乱无序,并为当时的南北战争筹款,在时任财政部长萨蒙.蔡斯的推动下,1863年3月,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国民通货法》。1864年,国会又通过《国民银行法》来取代《国民通货法》,并在基础上建立国民银行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产生背景:我们来看一看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产生背景。1993年国家刚刚完成一轮国企机构的精简,不少部门被裁撤,而到了1995年,有不少部门又开始增加。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承担对全国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成立,证券委由国务院14个部委的负责组成,是中国证券业监管的最高领导机构,而证监会则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从而拉开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序幕。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先后颁布,确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1998年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成立,不仅依法统一监督和管理银行市场,实际上还承担了中国除证券业、保险业以外所有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至此,中国金融业多重机构分业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以上分析看出,《中国人民银行法》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中央对金融的集中管控,这与美国的《国民银行法》的成立背景有一些不同,但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相同的。
请思考:为什么美国的中央银行“美联储”直到《国民货币法》立法后的50年(1913年)才成立,而中国是先有中央银行(1948年),而后有的银行法(1995年)。这是什么原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