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财政史中的“南粮”问题辨析
“南粮北役”是基于明代财政的地域供输差异提出的一种判断,其中,“南粮”是建立在江南重赋这一基本认识之上。虽然该说自明代以来面临诸多质疑,但这些质疑并不以江南赋、役的量化比较为依据。因此,本文选取有“苏松重赋”之称的松江府为考察区域,在厘清该区域徭役构成和特征的基础上,根据官方账簿和官员奏议中的相关数据,实现对该区域赋、役规模的比较分析。研究表明:役重于赋是明代松江地区赋役征收的基本格局,所谓“重赋”,其实质是江南赋役混征背后大量徭役的存在所致,因此明代以来的“南粮北役”说在“南粮”层面并不成立。
一、引言
受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和道里远近等因素影响形成的财政供输内容的地域差异,是我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财政现象。明代,江南经济位居全國之首,凭借财富优势,以苏、松、常、嘉、湖等府为中心的江南地域成为国家粮税的主要供给地,史称:“吴民财赋独甲天下,国用征输半出江南。”相较而言,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北方五省因政治军事重心所在,工程众多,加之边防、河工等需,出现役大于赋的现象。故有“世谓南人困于粮,北人困于役”之说,明人徐贞明进一步解释到:“东南多漏役之民,西北罹重徭之苦,以南赋繁而役减,北赋省而徭重也。”3森正夫则将“税重则役轻,税轻则役重”视为传统中国政府维持赋役征发平衡的一种制度理念。具体到明代,张德信认为,“基于这种南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制度上的差异,形成南粮北役两个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5由此出现了明代财政史中“南粮
北役”赋役分配格局的这一判断。
然而翻阅明清江南文献我们不难发现,“南粮北役”之说自明代伊始便与部分长期身处江南地域社会士绅官员的切身体验存在差异。松江人士叶梦珠谈及本乡徭役情况时说道:“吾乡之甲于天下者,非独赋税也,徭役亦然,为他省他郡所无,”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户部覆巡抚徐民式疏中亦言:“看得东南财赋之薮,惟吴中居饶,徭役凋敝之嗟,惟吴中最剧。”故有与“南粮北役”不尽一致的江南赋役并重之说。更为甚者将本地徭役之困置于田赋之上,正如嘉靖间时任淳安知县的海瑞在《均徭申文》中所说:“民间不苦朝廷正差,独苦均徭里役。”明末吴县人士王心一在该县志序中亦道:“故宰吴者不难于治赋而难于治役。”4由此看来,徭役问题已然成为明代中后期江南部分府县财政治理的首要难题。
今人研究随着国内围绕明代赋役问题和区域经济社会史研究的展开,对“南粮北役”的判断存在不同认识。方兴通过对万历六年(1578年)官方田赋和人口数据的分析,认为明代北方的实际户均田赋负担并不亚于南方。至于聚焦于江南赋役问题的部分学者也并不完全认同江南赋重于役这一判断。王守稼、缪振鹏基于对明代松江地区的徭役考察,认为比赋税更为病民的是力役,所谓南粮北役其实并不全面。吕景琳指出明代江南的田赋过重以及徭役的田粮转化,使得该地区的徭役问题有所淡化,但不能因此说江南地区特别是苏松等地区的徭役负担要比整个北方为轻。对此,焦聚于江南白粮、官布等运解重役问题的大量研究亦从侧面佐证了这点。
综上,围绕“南粮”问题的质疑仍有几点不足:一是对于明代江南赋役并重以及役重于赋的判定基本源自江南士绅官员的文本话语解读,此类话语背后往往附加了当地士绅官员谋求国家层面轻赋减役的财政诉求,其中不乏夸大之嫌;二是在明代江南赋役的混征体制下,以往研究往往缺乏赋、役划分基础上的比较分析,故难以充分论证江南赋、役之间的孰轻孰重问题。鉴于此,本文择取明代江南具有典型地位的松江府县为考察区域,以期通过对该区域徭役实施情况的梳理和赋役之间的量化比较,重新认识明代“南粮北役”中的“南粮”问题。
二、明代松江府的徭役界定与特征
松江府地处明代江南腹地,秦时为会稽郡娄县境,唐天宝十年(751年)割昆山南境、嘉兴东境、海盐北境始立华亭县,元正元十五年(1278年)升华亭县为松江府,二十九年(1292年)割华亭五乡分立上海县。明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割华亭、上海县地置青浦县于青龙镇,次年废革,万历元年(1573年)复置于唐行镇,遂成一府三县建置。唐宋以来该地凭借地壤肥沃、交通便利等有利条件,成为全国富庶之地。因此之故,明代松江府长期作为国家财赋的主要供给地,被视为国家财政之“壮邑”,正如明人陆深说道:
本朝初,总计天下税粮共二千九百四十三万余,浙江一布政司二百七十五万二千余,苏州一府二百八十万九千余,松江一百二十万九千余,浙当天下九分之一,苏嬴于浙,以一府视一省,天下之最重也。松半于苏,苏一州七县,松才两县,较苏之田四分处一,则天下之尤重者惟吾松也。1
黄廷鹄亦言:
切惟国家财赋专倚三吴,而苏、松独甲于天下,则其劬劳疾痛之状亦独倍于天下。第今民穷财匮,十室九空,无处不苦,而苏松为甚,以松较苏,幅员仅五之一,分邑亦三之一,而赋役不相上下,则松之苦尤甚。
陆、黄二人在强调“苏松重赋”的同时,亦从辖域宽狭视角比较了苏州、松江二府的田赋负担。因松江府实由一县分立而成,故较之拥有七县一州之域的苏州府,虽然在田赋总额上不及苏州,但在域内田赋的实际承担上更为沉重,对此方志编撰者说道:“松江虽名富饶,郡其实古一县尔,分而为二,庸赋日滋而封域犹故也,观此可以知民力。”3故以江南田赋负担最为沉重的松江府县徭役为考察对象,对于“南粮”问题的判定更具有说服力。
正如学界所认同的,我国古代徭役征调的整体演进趋势是由现役形式逐渐向征收代役钱粮的代役形式转化,并且逐步纳入土地税中。明代是中国传统赋役体制的重要转型阶段,作为国家役制变革前沿的松江府在保留部分力役的同时,通过改折、加编等方式衍生出以实物、货币等为折算单位的代役形式,并呈现出赋中有役,役中有赋4的混杂特征。正如隆庆元年(1567年)户部覆巡抚林润改折二事疏中指出:“各省粮额俱以夏税、秋粮、马草为正赋,差徭、增编为杂派,唯是苏、松诸郡不分正杂而混征之,名曰平米。”5基于该特征,厘清松江府的徭役构成是判断该地区赋役孰轻孰重的前提。故笔者整合相关史料,在徭役的分类上舍弃以往传统的里甲、均徭归类划分,而从各役的运行视角对松江府财政运行中的徭役构成及特征作分类解析。
(一)粮役系统
关于明代的粮、役关系,熊明遇在《杂役田记》中说道:“赋自上供外,强半以馕役,乃东南之民,又不免因赋得役,”6所谓“因赋得役”是指包括松江府在内的江南民户在交纳额定税粮的同时,仍需承担税粮以及税粮折物的催征、解运、交兑以及部分存留本地钱粮的收储之责,这些劳役负担往往附加在田赋正额之外,故有田赋“强半以馕役”之说,因此部分文献将此类徭役归之为“粮役”。
明初松江府的粮役多统领于粮长,粮长制是国初太祖为缓解官民矛盾和解决税粮征解问题推行的一种民收民解制度,根据梁方仲先生的考察,松江府因重赋关系是最先推行粮长制的地区之一。其财政职能方志归总为“督一区赋税”,即以万石税粮左右的粮区为单位,“掌收民租,以总输纳”。洪武六年(1373年)太祖诏松江等府,“于旧定粮长下,各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送粮人夫千人,俾每岁运纳,不致烦民。”另《諸司职掌》规定:“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装载粮米,粮长点看见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运”,由此形成了以粮长为总领,配之以里长、甲首、知数、斗级、运粮夫等徭役的税粮征解系统。需要指出的是,在明代的粮役运解体制下,纳粮民户仍需承担相应的运费来代替其亲身解运之责,因此这部分运费本质上仍属于役。至于存留府县仓库的钱粮,则另佥库子、斗级等役承担监管之责。
永乐以前国都南京地处江南,政治中心与财赋中心的结合有效减轻了包括松江府在内的南部中国的粮役负担,所谓“脚力足用,解米从容,人不甚苦之”。但永乐后期随着北京国都地位的逐步确立,江南粮役负担为之激增。永乐十三年(1415年)罢海运,命松江等府部分起运税粮改运淮安仓。十六年(1418年)又因成祖北征,抽调漕军,令松江府等地粮里人户自备船只,运赴通州、河西务等仓口交纳,京粮运输里程大大延长。对于由此形成解运之困,洪熙元年(1425年)时任广西右布政司的周幹说道:“小民运赴京仓输纳,沿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着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3以致江南各府的税粮逋欠随之陡增。在此背景下,从京师户部到地方有司为维系江南税粮的有效调运,不得不对原粮役设计进行调整。
一是以“耗”代运。宣德六年(1432年)六月漕运总兵陈瑄以“江南之民,运粮赴临清、淮安、徐州上仓,往返将近一年,有误生理”为由奏请行漕粮兑运法,将江南京运民粮拨与附近卫所官军运载至京,民户贴以路费耗米。该议得到时任行在户部侍郎王佐的支持,经宣宗准允于同年十月奏定兑运民粮加耗则例,规定松江府每正米一石征收耗米六斗。与之对应,巡抚江南的工部侍郎周忱为解决苏、松等地日益严重的逋赋问题,于宣德八年(1434年)正式推行平米法。“平米法”又称“均田加耗法”,是周忱针对江南官民田科则悬殊,田赋不均,实施的一次重要均赋调整。即以加耗为手段,重则官田科以轻则耗米,轻则民田科以重则耗米,从而实现大户与小户的均出,所得耗米与正米合称平米。5如同期松江府华亭、上海两县每正粮一石分别加征耗米七斗和九斗,所征耗米“凡夏税麦豆丝绵、户口食盐、马草、义役、军需颜料、逃绝积荒田粮、起运脚耗,悉于此支拨”,据此可知,松江府的所派耗米中就包含了漕粮的起运脚耗,以同期松江府的官定正耗估算,漕运耗米占平米耗米的七成左右。
成化十年(1474年)中央又从都御史滕昭奏请行漕粮改兑之法,令江南兑运未尽之米悉改于各州县邻近水次交兑,至此,松江府除内府白粮之外的民运京粮尽行改为军运。与之对应,漕粮的运耗范围进一步扩大,正耗之外又增添脚船钱米、脚用米、脚价米、过江米等等杂耗,根据鲍邦彦的统计,仅明代官方册籍登记的加耗名目就多达二三十种,致使东南各省的在册漕粮运费几与正粮相等。
起运京粮的军运改革使得江南部分粮户的应役模式由现役转为代役,代役虽可减轻粮户亲身解运的应役成本和规避沿途风险,但京粮运费仍由粮户通过耗米等实物形态来承担,故漕粮运耗的大部分在本质上仍属于役,如陈睿谟《白粮解役疏略》说道:“(明代)江南力役重大莫如粮解,漕粮、白粮两解皆公储也,皆公役也。”可见在方志的编纂者眼中,军运漕粮和民运白粮一样,皆被视为徭役。
二是粮役的分解与衍生。粮役分解是明代中后期地方为缓解日益承重的应役压力,对原设徭役进行的拆分重置,如上海县根据税粮的催征、交兑、解运环节将粮长一役拆分为三,“管征粮者曰催办,近改为总催;管收粮者曰收兑;管解运者曰听解,俱五年一编审。”诚然,基于“众擎易举”设计理念的徭役拆分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役户独自承役的压力,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明代中后期地方徭役负担的不断叠加,使得粮役的分解同样会导致徭役负担群体的扩大,甚至出现“始也破一家,数岁则沿乡无不破家”的局面。粮役衍生是指因税粮改折而出现的新役,如松江府布解之役,宣德八年(1433年)巡抚周忱为缓解该府官田的本色税粮负担,将部分官田税粮改折粗细布上解京师,由此形成的官布解运成为该府的一大重役。又如负责白银催征的柜收,该役因税粮折银征收而出现。松江府五年编审一次,从田百亩以上人户中佥充。
粮役作为政府职能缺失下地方钱粮征解的主要依赖,对于明代财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综合所见文献来看,松江府的粮役不仅形式多样、名目繁多,而且多为重役。岩井茂树在考察明代里甲赋役承担时指出:里甲组织“在提供税粮和徭役时,成员不是个别地独立应付上面的要求,而是承担团体性责任,为承担负担而确立的协作关系的向心力和公平性是不可缺少的。”但事实上,国家基于法不责众的实际实施考量,在税粮的征解层面更多的是将责任集中于个人,而非集体责任。晚明华亭县令聂绍昌曾对该县经催应役情况进行了详细记载:
经催不过于一图十排年之中挨次轮办,而一图之钱粮起总尽责其身。十日一限,一身在乡催办,一身到县应比,所以近之有分身催比之难,有上城下郭、衙门押保之难,有代人赔貱之难;远之有几年征欠之难,有十年查盘纳罪之难,是以承此役者身家多丧……不问细民之完多完少,而惟经催之是责,则良者空自为良,顽者落得为顽,所以敲朴愈多而负课愈甚。殊不知经催特输役之人,有何罪而代奸顽受此箠楚哉!
赵用贤亦对该府柜收之役的应役情况有所记载:
今江南诸役莫重于柜头,盖柜头之设管收一年钱粮,若钱粮不完,岁岁待役官府,而又有移借之赔偿,火耗之暗岀,门皂之需索,诸邑皆苦之而犹莫甚于松江。
由以上两则史料可知,松江府的经催、柜收二役作为域内钱粮完纳的主要责任人,不仅需要承担域内钱粮催征交纳的各种费用支出,还需担负域内拖欠税粮的赔补之责。换言之,明代政府希望通过徭役的包赔代纳方式确保税粮的足额按时征解,以役补粮成为明代江南逋赋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此过程中,粮役承担的是一种无限责任制,其应役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征解钱粮的完纳程度和各环节陋规使费的实际承担,这些负担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个人承担下的无限责任制使得松江府的粮役负担超出了一般民户的承役能力,故明末苏松巡按御史祁彪佳将布解、漕兑、白粮、柜头、经催列为松江府的五大苦役,承此役者“大之则破家亡身,小之亦典衣鬻产”。6陈仁锡《松江赋役议》说道:“钱粮重务皆从里役发端,各处皆以粮里为重,”7粮役近乎成为明代松江府重役的代名词,故有“夫赋起于田,而役困于赋”之说。
(二)役办系统
役办是指经由明代基层里甲等徭役组织承担的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对此,清修《华亭县志》追述到:“明时衙前一役,佥民户次第承当,谓之均徭。其祭祀、宾客、官府所需则派之里甲”。虽然学界在对上供物料、地方公费是否属于徭役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但在里甲承担地方及上供经费的认识上是趋于一致的。正如山根幸夫、小山正明先后指出,现役里甲本就有
负担地方政府行政费用的责任,所谓“勾摄公事”,就是负责应役年份的上供物料、地方公费、里甲夫马等项目的支出。岩见宏认为,地方公费本由存留的正项钱粮支付,在明代中期以后都开始由应役里甲负担,成为了里甲役的一部分。可见,山根幸夫、小山正明与岩见宏虽然在地方公费是否为里甲的既定责任上存在一定分歧,但都将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归之为里甲负担。而结合松江府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可以认为上供物料和地方公费应属于一种徭役责任。
明代松江府的役办内容十分广泛,根据承办财物的支用层级可分为地方政务经费和中央上供物料两类。前者涵盖地方官府公费、科贡恤政、礼仪拨给、鬼神祭祀、公私燕会、军器制造,等等支取。如该府库役,“盖一县杂费与迎送上官种种不经,俱责成于库子,故岁用四名,每名费千金有余。”3后者囊括上供南北两京的光禄寺厨料、太医院药材、工部修造材料以及进纳京师各库的各类消费物资。明代中后期伴随京师市场的发展和召买体制的逐渐完善,朝廷为减轻解户长距离运输的不便,对大部分上供物料实现折银征收。如工部修造物料,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经时任工部尚书赵文华提议,将大工不时坐派料价总作四司料价派征。4四司料价又称四司料银,是指工部营缮、虞衡、屯田、都水四司各自掌管的料价银,“系专备内府各监局造办年例上供之需,不可缺矣。”根据万历后期工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松江府承担的四司料银多达二万四千六百九十五两,6此类折銀属于徭役的货币化承担。
明代松江府除粮役、役办两大徭役系统外,还存在着如塘长、弓兵、船夫、马夫、膳夫等等诸多力役名目,以及后期因缓解役户应役压力而另行编派的贴役、解扛等银,但此类徭役以及徭役的货币形态在判定上并不困难。因此,本节旨在厘清各类财政运作中隐含的役。明代松江府徭役的构成除有具体名目的徭役之外,至少还应包括:漕粮官运中的运耗大部、役户应役过程中的实际承担,以及由里甲、均徭等徭役组织承担的地方公费和上供物料等系列的徭役责任,而此类徭役多以实物、货币形态呈现。
三、明末松江府赋役的量化分析与实际负担
“统计银两化”是明清财政体制转型的一种主要走向,正如陈锋教授指出:“如果把货币形态与国家财政综合起来加以考察,明清货币变革在财政意义上的关键点,是将银两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的统一统计单位。”7而这一财政核算机制转型的直接影响之一,就是将此前仅以“轻”“重”等词抽象衡量的徭役负担能够通过白银这一货币价值尺度体现出来。
松江府作为明代赋役变革的前沿,其徭役的计银征收作为一项制度存在不晚于宣德时期周忱的里甲银改革,顾起元在《条编始末》中说道:“往周文襄公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倡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8周忱在江南推行的里甲银改革,不仅实现了局部徭役的计银核算,而且还将役银摊入田赋征收,显现出晚明一条鞭法的雏形。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知府樊莹为缓解钱粮解运之困又行折征白银例,规定凡粮运纲费和供应军需之类,“应支余米易银充用者,径征白银入库。”嘉靖十六年(1537年)时任知府黄润又以九事考里甲,以二事定均徭,按丁田编征均徭里甲银,基本实现松江府在正役杂役层面的货币核算。2可以说,在明末江南全面推行一条鞭法之前,松江府的徭役除少数不易轻折的重役和以税粮实物单位核算的漕粮运耗之外,已基本实现了徭役折算的银两化。
(一)官府账簿层面的徭役规模
成书于崇祯四年(1631年)的《松江府志》是明代松江地区的最后一部官修方志,由时任知府方贡岳于崇祯三年开始主持修纂。在该志“田赋二”中以整卷规模收入了一份介于天启三年(1622年)至崇祯四年之间的松江府岁派赋役数据。与正德前志的记载简略不同,后志所录的这份赋役数据,在钱粮派征总额上划分为本色、折色和另编三项。同时为进一步明确征收明细,总派之后又细分田赋、里甲、均徭、杂派四项,而四项之下的各项税目正额之后又附以钱粮完解所需的运耗、解扛、车脚、贴役等等诸类徭役附加,使得钱粮完解背后的徭役承担更加直观。另一方面,数据统计除本色税粮、漕运加耗以及官布因征本色仍以实物单位核算外,其余均采用白银单位核算,体现了晚明一条鞭法以来地方财政运作的货币化特征。基于上述特征,现以表格形式将该份赋役数据整理如下页表1。
表1对于役的归类主要基于上节已做讨论的折银(粮)之役、料办之役、解运之役和应役环节的附带承担四个方面。通过对表1赋役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一是,从以银两为核算单位的折色征收来看,松江府的徭役之征高达242486.7两,高于该府同期田赋的231539.3两,且该值是建立在明末田赋加派的战时财政环境下,因此,如果剔除战时田赋加派而回归正常财政时期,徭役之征的比重将高达55%,相较而言,田赋之征仅占该府折色的42.07%。
二是,在折色役银中,以运耗、脚耗、车脚、解扛、夫船等解役折银占据主导,总计115154.2两,占各折色役银总额的47.49%,远高于里甲均徭折银的50244.1两,据此可知,松江府民户的实际应役负担远高于国家设定的正项徭役。另从解役银的分布来看,本色粮布所需的解役银高于折色,由此推之,实物的银纳化有利于江南民户实际徭役负担的减轻。
三是,从该府的粮布本色征收来看,田赋仍然占据主导,反之,具有徭役性质的漕运耗米仅占本色米麦征收的25.91%。加之,因明代松江府所派官布实由田赋改折而来,故根据《万历会计录》的米布折比计算,3该府所征官布共准米159834石,依此核算,田赋在明末松江府实物征收层面的比重高达80.94%。
明代中叶以来随着国家赋役统计的银两化,此前隐藏于江南混征平米之内的部分徭役承担通过白银这一价值尺度呈现出来,正如表1数据所揭示的,役重于赋是晚明松江府赋役折色征收层面的基本格局。至于表1显示的粮布本色征收层面的赋重于役,事实上,长期以来并不为一些江南士绅所认同。
(二)官府账簿之外的徭役负担
嘉、隆间曾任内阁首辅的华亭人士徐阶对本县亲友的应役情况进行了梳理:
阶往年忧居,见亲友之役于官者,其始也,有拜
见之礼,自管粮以及催督、查追之官,莫不受赂焉。有铺堂之费,自吏书、门皂以及民快、坊甲之属,莫不索贿焉。其中又有买限之钱焉,有销限之钱焉,有乞免正身之钱焉,有乞追欠户之钱焉,有打发承牌之钱焉,有冬至节年节之钱焉,有雇人代杖之钱焉,有杖而医药之钱焉,有解粮沿途供给之钱焉,有
解粮常例人事之钱焉。倾销则自多扣,秤头私易成色,而不足之数责以偿焉……拖欠侵欺则受贿听嘱,漫不查究,而不足之数又责以偿焉。至于,劝借、
预征、买办、公用等项名色,纷然杂出,莫知愧畏。4
对比表1梳理的松江府徭役构成,我们不难发现,徐阶所列华亭县役户的承担名目基本未被写入政府的赋役册籍,由于官方账册数据仅局限于国家法定层面,故对法定以外的徭役承担往往不予记载。因此,即便在同一府志中也存在“田赋志”与“役法志”之间的记载差异,即官方的徭役折算与役户实际应役成本之间的差距。如收入于“役法志”中聂绍昌的《布解议》就对华亭县官布解户的实际应役成本做了估算。
聂绍昌,四川富顺人,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进士,三十六年至四十四年任华亭知县,因亲身任职之故,聂氏对于该县布解的实际应役负担较为了解。如表2所示,聂氏将华亭县布解的应役负担根据是否顺利交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抵京棉布得以顺利辩验交接入库者,则该县解户每疋赔银二至三钱;另一种是布匹遭遇内库驳回而重复解纳者,则每疋赔银增至五至六钱。因此,在忽略解户力役成本的前提下,华亭县上供棉布的徭役负担介于12360至37080两之间,如果再加上由粮户承担的铺垫、扛解、盘用等代役形式的运费承担,则该县官布上供的徭役负担应介于18180至42900两之间,相当于承解布价的74%至174%。事实上,因解户在领取价银等环节还需面临官吏的克扣,1故布解的实际徭役负担即便在顺利交纳的情况下也至少与布价相等,即官布一匹之外又有一至二匹之役。
再看本色米麦的徭役承担,早在正统十二年(1447年),时任吏部听选官的陈伦曾对包括松江府在内江南军运漕粮的实际加耗做了估算,说道:“洪武时,夏秋二税但输正耗,后因兑军运至京师,乃量地近远,每石耗米增二三斗,今增至六七斗之上。其收纳也,官吏、粮里又索费,用米多者至三四斗,且俱淋尖收之,計纳正税一石通用二石二三斗。”2此时江南军运漕粮的实际运耗已达到正额的2—3倍,而根据鲍彦邦的研究,该值仅为漕粮运费实际负担的最小值,在一般情况下,漕粮运费将达到正额的3—4倍,甚至高达5倍以上。军运如此,民运更甚,根据明人王恕的估算,成化中包括松江府在内江南北运白粮的每石运耗高达到1.7至3.3石,故苏、松、常、嘉、湖五府十四万三千九百九十余石北运白粮岁需用糙米四十余万石,4且这一数字随着北运白粮在催征、解运、入库等环节陋规科索的叠加而不断攀升,至明末北运白粮的实际解运成本更是达到其承解田赋正额的8至10倍之多,出现“家有千金之产,当粮长一年有即为乞丐者矣;家有壮丁十余,当粮长一年有即为绝户者矣”的极端情况。
综上,法外徭役负担的大量存在,修正了官方账簿中本色粮布征解领域的徭役数据局限。从布解、北运和以代役方式出现的实际漕粮运耗来看,即便在具有“苏松重赋”之称的松江地区,徭役负担仍重于为之服务的赋。由此可见,明代财政史研究中的“南粮北役”一说在财政数据面前并不成立。
四、余论:江南“重赋”问题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南粮北役”中“南粮”的判定依据是建立在江南重赋的这一基本认识之上。不可否认,明代以苏、松、常、嘉、湖等府为中心的江南地域在田赋征收总量上确实远高于全国其他同等政区,但若以土地单位面积的承担量来看,该判断是值得质疑的。根据府志的统计数据,松江府每亩承担的赋额约为0.27石,而按吴慧的保守估算,明代南方的粮食实际亩产已达到2.61石以上。也就是说,明代松江府的田赋征收基本符合儒家“十一而税”的理想税率,因此就田地的单位税负而言并不能视为一种重赋行为。既然松江府并不存在单位税负上的重赋事实,那么,长期困扰该地区的“重赋”问题又是从何而来,结合前文探讨,本文认为除学界以往所认同的田赋分派不均而形成的局部税负过重外,江南“赋重”形成的更重要原因在于“役重”。
宣德中,松江府耆民杜宗恒在《上巡抚侍郎周忱书》中说道:
国初,籍没土豪田租,有因为张氏义兵而籍入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入者,有司不体圣心,将籍入田地,一依租额起粮,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何也?田未没入之时,小民于土豪处还租,朝往暮回而已。后变租税为官粮,乃于各仓送纳,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
根据杜氏的分析,松江府重赋形成的真正原因在于私租向国赋转化过程中形成的解运之役。元时佃户承种私田,在乡就近输租,“朝往暮回”,私租以外并无相应的徭役承担。但随着明初江南大量私田的抄没,私田变为官田,私租成为国赋,粮户在承担国家化的“私租”同时,还需以力役或者纳银(纳粮)代役方式完成所纳官粮的解运、交纳任务,由于明代江南官粮多为域外交纳之粮,“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故粮户承担的徭役负担往往超其应纳田赋的正额,且此项负担随着永乐迁都而进一步加重。正如胡克诚在分析永乐迁都后江南逋赋加重原因时指出的:“江南地区具有承担相对沉重赋税量的能力,倒是永乐迁都前后带来的高额运输附加费和经年累月运送税粮的'役,使江南'重赋危害日益凸显。”如田雨在考察明代江南白粮上供时发现,真正给江南人民带来危害的不是上供白粮的征收,而是白粮北运中的重役问题。可见徭役负担是导致江南重赋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之故,明代中叶以来江南逋赋的治理核心在于治役而非减赋。
综上,役重于赋是明代松江府赋役征收的基本格局,所谓“重赋”,其实质是江南赋役混征平米背后的大量徭役存在所致,因此从松江府这一典型区域的考察来看,明代以来的“南粮北役”说在“南粮”层面并不成立。
[作者李园(1983年—),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讲师,云南,昆明,6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