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2020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

1、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2019年无异,可申请扣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大项。不过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将来可能会根据情况而做出适时调整。

2、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制度

根据最新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个税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

个人综合所得可简单理解为两部分:工薪以及工薪以外的收入,例如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工薪一般是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的,工薪以外所得则汇算清缴进行缴纳,那么此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后者。

2020年个税减免申请流程:

第一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第二步:首次申报:点击首页第二项“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扣除年度为2020,在六项扣除项目中据实填写即可。

2019年已申报:点击首页第一项“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扣除年度为2020,选择需要修改的扣除项目进行修改并确认,其他无需改动的项目不必重新填写。

若2020年申报信息与2019年相同,可不再专门重新确认。

2020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二、本市残疾、孤寡老人和烈属施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

三、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1 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四、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五、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07-31 08:44

个税政策有新调整了!

这次,当年新入职人员、实习学生等将从中受益!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减轻毕业学生等年度中间首次入职人员以及实习学生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

《公告》详细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仍可在次年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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