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说||默默(55):无过当防卫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但是,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防卫过当的具体标准。现在学界一般认为令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是防卫过当。当然,还有一种“事后防卫”,指的是在不法侵害已经完成犯罪之后再进行的“防卫”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但是有一种“特殊正当防卫”,没有防卫的限度,就是“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 (或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对于正当防卫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给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造成相同的案件事实在不同的法官手中可能有不同的判决。据此,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公安部两院一部发布了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十个原则,限制了法官手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无过当防卫”在法条和司法解释上的具体性实践还是任重而道远。
小作者简介:默默,2008年10月生,六年级好问少年。周五专栏小作者。

默默爸爸的话:晚上少年问我,知道什么是特殊正当防卫吗?就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存在过当的正当防卫。我说不知道,你可以把这个内容放入默默说法。然后,就有了这篇。另外这篇是在全断网模式下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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