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很少征收,尤其是针对非营利性的。但如果有其他应税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等所得则应当缴纳所得税。
二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税问题,1997年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通知》,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然而在实际征管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我们认为有些政策,还有不够完善之处。
(一)企业所得税征免方面。
医院取得的收入主要有五项:①财政补助收入;②上级补助收入;③医疗收入;④药品收入;⑤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对照《通知》和《办法》,我们认为:
1、①②项属免税收入。《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属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财政拨款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2、③项是否征税存在疑问。《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必须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收取的收费项目;三是收费收入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对照此规定医疗收入有三处疑问需要澄清:
(1)医疗收入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性收入?
(2)是否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不属于免税范围?
(3)《办法》中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没有包含”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是否从1999年度起,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收费项目就不属于免税范围?
3、④⑤项适用政策存在争议。医院的效益大多来源于药品收入,我们认为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属经营性收入,不适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医院方认为药品收入和部分其他收入(如救护车收入等)是与医疗收入不可分割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部分,应适用事业性收费征免税有关政策。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