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关联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若您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关联申报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您选择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1)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该业务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发生的,都需要报送关联申报表。(2)关联方不仅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A.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备本地文档:A.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人民币;(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A.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B.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3)特殊事项文档:2021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您若按照要求已经准备好同期资料,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1)若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2)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3)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4)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5)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6)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若您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还有其他疑惑或困难的,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详细咨询,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