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税是税非
案例:近日,某商贸公司对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少缴的其他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行为颇有异议,原来,税务机关对某商贸公司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按其商品销售收入及商品采购支出合计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该公司印花税计税依据,该公司一直按照税务机关的核定,以“购销合同”税目按期申报纳税。在最近开展的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公司除了进行商品购销外,还有大量的广告及业务宣传活动、促销品采购,以及转让公司经营用房产等活动,认定该公司广告宣传所涉及的加工承揽合同、宣传促销品采购所涉及的购销合同、转让经营用房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需要依法追征印花税。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就已经包含了此部分的合同价款,应视同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不应再进行单独计税。税务机关认为,税务机关按照销售额和购入及商品采购支出核定征收的印花税,并不包括企业非主营业务购销过程中的涉及的印花税,更不包括企业其他经营活动(如工程施工)的合同涉及的印花税,应当予以追征。
那么究竟印花税该如何核定征收?哪些范围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些什么事项?凡人以为,纳税人防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收风险,要重点抓住下面四个问题。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和辅导纳税人做好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事项,对纳税人发生的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同时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对于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只有当纳税人无法准确登记统计印花税应税凭证,或是无法按期汇总申报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是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是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办法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就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能够真实、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就不能核定征收其印花税。
问题二:税务机关应如何核定印花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其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凭证,而不是纳税人的经营成果。因此,对于印花税的核定就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而需要针对税种的税源特征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都有着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按照纳税人当期实际经营收入、成本或费用等项目金额,按照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进一步规定:税务机关应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总局2004年150号函、2016年77号公告、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具体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都规定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按照纳税人的行业,进行的综合核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虽然按照“购销合同”、或是“建筑安装合同”、或是“加工承揽合同”等税目申报纳税,但是其核定的税额包括了核定经营活动范围内纳税人经常发生的各类应税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对于核定经营活动范围之外的其他的应税凭证,如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等则不在核定之列。案例中的某企业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发生的大量的广告及业务宣传活动、促销品采购活动,涉及的加工承揽合同,宣传促销品采购所涉及的购销合同等,均可认定为已包括在纳税人核定征收的印花税内,不应再进行单独计税。但是对于纳税人转让经营用房产的产权转移书据,则不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范围之列,应当予以单独计税。
问题三:核定征收印花税要如何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核定文书,在2017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印花税不再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而是统一改为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当重点关注其中的核定征收的方法,并按照确定的范围、方法、标准、税率等因素计算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纳税。
纳税人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也需要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在申报期限确定上,也可以参考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由主管税务机关区别确定,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问题四:纳税人对印花税核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一是遵从。核定征收印花税是税务机关依职权的行为,是一项行政决定行为,纳税人应当予以遵从,税务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二是提出异议或申请许可。如果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行为、核定的印花税计算方法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重新核定。纳税人对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提供相关证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的行政许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三是行使救济权。纳税人因印花税核定征收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