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不是结论,“证据之王”也有机会推翻

通常理解,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都属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往往对案件的走向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甚至被称为此类案件的“证据之王”。

但实际上,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依法属于鉴定“意见”,对于存在问题或缺陷的意见,是可以彻底推翻,从而有机会争取到逆转胜诉的。

槐城律师在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通过细心缜密的调查,发现了鉴定机构报告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法院据此拒绝采纳鉴定意见,支持了槐城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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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出具结论

客户面临败诉

槐城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是一起产品质量纠纷。委托客户是负责生产内燃机火花塞的厂家。一艘使用了该厂火花塞的船只,在海上航行时发生了发动机爆缸事故。船东委托专业的检验机构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

报告称,发动机爆缸是由于船用发动机火花塞质量不合格,导致运行中断裂,进而引起爆缸。船东据此起诉火花塞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虽然火花塞生产厂家坚持认为自己的产品不会出现类似问题,但在结论意见明确的鉴定报告面前,一切辩驳都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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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鉴定结论违法

法院未予采纳

客户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委托槐城律师代理案件。为了搞清楚案件的焦点问题,即此次爆缸事故的原因是否是火花塞的质量问题,律师一方面在逐一审核证据材料后,与客户的技术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同时深入生产车间,了解火花塞的生产加工过程。

另一方面,律师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制作了内燃机的演示动画和图版,用可视化的方式向法院形象地介绍火花塞在内燃机工作中的作用,进而证明火花塞不可能引起爆缸。

针对案件的核心证据,也就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律师用了大量的时间分析研究。律师发现,在厚厚的鉴定报告中,虽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但该结论的得出却缺少检验过程,推理过程也语焉不详。

律师据此向法院申请鉴定工程师出庭,要求对鉴定的过程作出明确的解释。在律师专业而精准地质询下,鉴定工程师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说出所谓的结论,其实只是根据船员们的猜测作出的推理,并没有进行任何工程学检测和分析。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意见,支持了槐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律师为客户避免了200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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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产品质量纠纷,结合槐城律师20年的复杂争议解决经验,提出建议如下:

(一)如果您是产品提供方,在自己的产品面临类似问题时,可以积极与产品使用方沟通,或者亲自到现场确认事故情况。对于无法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可以委托合作的保险机构等到现场勘查,做好证据的保留,为下一步的问题解决打好基础;

(二)如果您是产品使用方,建议在发现事故的第一时间,联系专业人员,如律师、工程师、保险产品经理等,指导您进行现场的处理,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保护。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需要了解鉴定机构鉴定地方法、过程以及依据,避免自己花了钱,得到的鉴定意见却无法支持自己的观点。

适用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本文涉及的相关问题,您还可以进入“槐城律师”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的“问一下”或“找律师”与律师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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