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婚内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认定及应对

摘要

生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往往有人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笔者经办的数百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很多都伴随着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对另一方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要求,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司法审判实践,探究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应对策略。

一、常见的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一)隐而不报或暗中转移

对于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如果配偶在生活中不曾留意,不知道有这些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告知对方自己的详细财产信息,也不向法院进行申报,致使配偶无法分割到应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借助法院的力量进行调查取证,才能查到部分隐藏的财产。

除了隐藏自己名下的财产之外,为了防止配偶或者法院查到己方名下财产,很多人还会在离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包括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甚至是朋友等,常见的行为有:

1.转移存款:在提起离婚诉讼前一段时间内,以小额多次或者单次大额的方式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帐户资金等取出,或转帐到他人名下。

2.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无偿或者以大幅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更有甚者,会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直接“赠与”给自己的父母或者婚外情对象,以达到不分财产的目的。

3.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财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然后再把出卖财产获得的钱款转移掉,规避配偶分割财产。

(二)代持资产

一旦夫妻一方有了离婚的想法,那么他可能从想法产生的那一刻起便逐步地将自己的财产放在别人名下,比如婚内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他人持股,或借用父母的卡收款等,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有人串通不承认代持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例如,在(2018)京0115民初21430号案件[1]中,颜某与刘某于201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二人以李某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一套。2017年9月25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颜某与刘某离婚,但刘某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谎称该房产系其姐姐借用李某名义购买,故离婚案件中大兴区房屋并未予以处理。现颜某请求将该房屋过户回刘某名下,法院认为尽管借名买房事实存在,但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且案涉房屋有贷款,故不予支持将该房屋过户刘某名下的主张。

(三)通过设置陷阱的方式骗取离婚

实践中,笔者也见到过通过撒谎、哄骗等方式骗取离婚,从而达到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假离婚。以各种理由与配偶协议“假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己方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承认是假离婚,不复婚且以离婚协议有效必须履行为由,以达到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对方无奈自吞苦果。如(2019)鲁0283民初3021号案件[2]中,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为达到购买第二套房屋目的,因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故意与原告为购房协议离婚,约定第一套房子归自己所有。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刘某与其他女人共同生活,坚决不与原告复婚。

2.转账陷阱。比如,丈夫对妻子称,因朋友资金流转需要借用账户转账,自己不方便办理,让妻子到银行开了一账户以作朋友转账之用。数天后,妻子账户收到35万元,丈夫以需将该款交还朋友为由,叫妻子到银行取出现金交给自己。一年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突然发现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产,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将该房于70万元的价格出卖过户。诉讼中,妻子提出丈夫与他人串通转移房产,但丈夫辩称当时妻子已知道并同意该房出卖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万元,该款被妻子自行消费。法院认为妻子确已收款且无证据证明将该款交给丈夫,最终没有支持妻子的请求。

(四)制造/伪造债务

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实践中也比较普遍。比如,如果丈夫是企业主,妻子是家庭主妇,很多情况下,当丈夫有离婚的想法之后,会和妻子谎称企业经营不善,需要贷款等,让妻子在贷款文件上签字确认,制造债务。事实上,这些贷款都被丈夫本人使用了,妻子不知道去向,但是离婚时很可能需要共同偿还。再比如,(2018)京02民终8808号案件[3]中,孙某主张其向其父亲支付了50.8万元的占地费用并出具“收条”为证,经鉴定,该收条中孙某父亲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孙某虚构分居期间的支出,意图减少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司法认定

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多种多样,经常使配偶防不胜防,也给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制造了难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才能认定转移、隐藏财产行为呢?

(一)承诺除了披露财产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后又被法院或对方查到的,可以依法认定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2014)杭下民初字第491号案件[4]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已经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中明确载明,“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法律责任,隐瞒、虚报、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双方离婚后,蔡某发现赵某甲在杭州X有限公司、浙江X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出资、享有股权,且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赵某甲协议中未列明,因此案涉股权系隐藏财产,法院遂判决归蔡某所有。

(二)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在实务中往往较难得到认定,法院原则上仅对离婚时剩余的存款进行分割,但经查证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不合理支出,也可能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在笔者经办的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的离婚时存款只有几千元,这其实并非因为当事人真的没有“存款”,而是因为在知道双方可能离婚之后,存款都被当事人以各种理由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消费掉了。然而,离婚案件中,法官当然分割的是夫妻双方各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对于已经支出的款项,实务中适用“大额异议申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经审查被定性为大额不合理支出,才可能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如果对支出能做出一定解释的,则很有可能无法被认定系恶意转移、隐藏财产,也无法进行分割。

不符合离婚双方消费习惯的大额取现行为相对更容易被认定为转移、隐藏财产。法院一般结合支取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日常消费需求)、用途(没有做出解释或解释明显不合理)、时间(起诉离婚前一至两年),最终判断支取存款行为是否涉嫌转移、隐藏财产。例如,在(2019)鲁03民终3008号案件[5]中,法院认定,李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取款合计为171765元;以上取款时间均发生在李某与陈某感情出现问题之后,且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被告李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应认定被告李某对以上财产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判决其配偶陈某分得10万元。

(三)转移房产、车辆的,往往在转移行为既成后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转移未遂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如为了出售财产伪造证件等),也可以认定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和车辆这两类有权属证书的财产而言,法院主要对受让人身份、涉案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权属变更时间、交易金额及凭证进行审查,以此来认定是否存在恶意转移的行为。一般来讲,房产、车辆变更过户之后,法院更容易认定转移、隐藏、变卖行为。

例如,在(2016)鲁14民终863号案件[6]中,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出现问题,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被告未与原告商量、未经原告准许而变卖车库,将车库款据为己有,属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再如,在(2018)冀01民终11824号案件[7]中,一审法院认为豆某与车辆受让人赵某系亲属关系,同时,赵某对现金交付车款8万元无任何证据证实,不符合常理。且车辆的转移登记发生在豆某和王某离婚诉讼期间,综上多种情节,认定豆某和赵某之间并未进行真实合理正常的车辆转让,而是意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财产过户给其他人的,在离婚案件中便无法再进行分割,配偶只能主张出卖财产的所得款。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的诉讼,将已经转移走的财产追回至配偶名下,才能主张分割;这无形之中增加了维权难度。对于借名买房也是如此。实践中,法院主要对是否存在借名(代持)关系(包括当事人合意、借名原因、出资情况、房屋占有使用)、财产取得时间进行审查。例如,在(2018)京0111民初173号判决[8]中,法院综合以下证据,认定被告1与被告2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购买涉案房屋时被告所写《声明》、涉案房屋交付后装修和使用情况、涉案房屋权属有关的原始文件持有情况、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就涉案房屋出资及权益的归属的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2的电话录音。同时,因涉案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决被告2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除了房子、车子、存款、理财等能够通过第三方确认权属的财产之外,离婚时还会涉及到对价值较高的动产的分割,比如珠宝首饰、古玩字画,以及名烟名酒名表等。对于这些动产,由于无法确认数量及价值、缺乏证据,即使存在被一方当事人实际控制或转移的情况,也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和分割。

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预防及应对

一)事先预防

防止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的办法便是对家庭财产了如指掌。购置高档物品后要登记造册、留好购物票据等;对家庭大宗财产要进行拍照、列表并留好发票;留意家庭及对方的财产及相关银行账号,以便向法庭提供证据。另外可以从手机银行、炒股APP等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

共有房产补登夫妻双方姓名。在夫妻没有矛盾时,让对方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加自己的姓名。如果对方不同意且夫妻感情存在危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上自己的姓名。如果察觉到对方可能变卖房产,可以对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提起异议登记,阻止对方过户。

(二)事后补救

1.在部分财产已经被对方成功转移后,配偶要及时提起离婚诉讼,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对方继续转移,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造难题。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隐藏、转移了财产,则一般可以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2.通过诉讼方式积极追回夫妻财产。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挽回损失。对于一方私自出卖夫妻房产的行为,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房产已被善意第三人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进行变更登记,此时也要及时主张分割卖房款。

3.如果弱势一方不便立刻提起离婚诉讼,则可以选择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对方的进一步侵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就是俗称的婚内分财,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四、结语

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于其多发性及隐蔽性,经常使不掌握家庭财产的弱势一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民法典》生效后,在既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挥霍”情节,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期待最新的司法判例能够对当事人这类行为给予法律上更多的负面评价。[9]

[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颜惠与刘新等所有权确认纠纷》,(2018)京0115民初21430号,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2]平度市人民法院:《原告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9)鲁0283民初3021号,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孙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2018)京02民终8808号,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蔡某与赵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2014)杭下民初字第491号,裁判时间: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5]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2019)鲁03民终3008号,裁判时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6]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汪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2016)鲁14民终863号,裁判日期:2016-07-07。

[7]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豆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8)冀01民终11824号,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8]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郭某与赵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2018)京0111民初173号,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9]《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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