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
最高法院:在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作为拖欠工程款发包方以工程系挂靠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法院法院意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商品房住宅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发包方作为拖欠工程款一方以工程系挂靠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 尽管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将商品住宅列为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即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商品房住宅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富源公司主张案涉施工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3. 尽管(2018)黔01刑终352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被告人王三辉利用其任博盛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同意余某(另案处理)挂靠博盛公司承接都匀富源东山态园项目……”但不能仅以此作为判断案涉合同效力的依据。
4. 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增加工程价款的补充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情况看,相关合同均由博盛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辉与富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黔灵签订,并加盖双方公司印章,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合同系由余仕金借用博盛公司资质与富源公司磋商签订,且绝大部工程款均直接支付给博盛公司,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往来函件均是在富源公司与博盛公司之间进行。在案涉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富源公司作为拖欠工程款一方以工程系挂靠施工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