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研究 || “生不养、死不葬”的孩子,有权继承吗?

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没有权利能够全面获得继承自己父亲的遗产?

在民间有句话叫“生不养,死不葬”,这句话通常是用来形容不孝顺的子女,这种现象历来为人们所唾弃,并且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那么,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子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能不能够享有全面地继承财产的权益呢?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比如说,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指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生不养,死不葬”,而由第二顺序人替他承担了扶养责任,那么到底谁有继承权呢?
近日,媒体报道了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个继承的案件,说的是一位男士在十四年前就成了植物人,躺倒在床了,完全没有意识。在他成为植物人之前,前妻和他已经离婚,前妻带着孩子这么一走就是十几年。在这位男士病倒的十四年中,只有植物人的四个姐妹轮流照顾他。
期间,他的姐妹多次的通知他的前妻,让其带孩子能回来看一看这个植物人,让他能够尽快恢复意识,或者安抚一下,但是,在十几年当中,前妻和孩子从来没有回来过。
后来,植物人去世了,四个姐妹这时候通知他的前妻和孩子,让她们回来办一下房产的一些继承手续,孩子百般推辞,说不用啦。结果过了一段时间,四个姐妹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说之前的房产证已经被挂失了,植物人的前妻和孩子已经通过一个司法调解程序,把这套房屋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面的继承了。
十几年当中孩子从来没有露过面,然后父亲去世了,她这时候提出要继承遗产,并且已经继承完毕了,房子在这个孩子的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四个姐妹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呢?

从情理上讲,四个姐妹当然不能接受这个事实了。十几年当中,孩子对父亲“生不养,死不葬”,现在突然冒出来要来继承遗产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于是这四姐妹就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了要求撤销她全面继承房产的法院裁定。最终的结果,四姐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一些相关的规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想要讨论的是,尽管孩子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庭上孩子也是振振有词地说:我还小,没有能力去赡养。那孩子没有钱去赡养父亲,人去看看总是可以的吧。孩子都大学毕业了,住的地方距离父亲那么近,从来都没有去看过,这是事实。
在法庭上,她也被四个姑姑问的哑口无言,唯一能表达的就是“我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这条理由真的能让你全面的获得继承吗?
并不是,因为我国继承法支持的首先是基于血亲关系身份上的权利,其次,还要弘扬我们社会主义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孩子之所以能够获得你父亲全部遗产的继承权,除了身份上的关系,在其他方面你也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有钱承担钱的责任,没钱还能够撑大情感抚慰的责任。

所以,这个案件法院最终的裁定结果,我认为弘扬了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了四个姑姑提起的撤销孩子全面继承遗产的主张,最终四个姑姑和她共享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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