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骂了,给女伴下药男子被判“存疑不捕”,是真的有道理

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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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传得沸沸扬扬的“深圳女生遭男伴下药事件”结果出来了,却一下子又炸上了热搜。

和受害女生一样,很多围观群众们对“存疑不捕”这个结果,感到难以接受,评论区毫无疑问又是一片叫骂和质疑的声音。

而另一边,认真阅读福田检察院官方回应的人,就显得少了很多。

原文比较长,总结起来有几点。

一,最关键的证物,就是被下药的那杯水,当日就已经被清理掉了

二,从赵某某身上搜出来的药物是无效药物,不能构成强奸罪的证据链,证据存疑。

三,不逮捕不是指案件结束了,只要找到新的证据,就可以申请批准逮捕。

官方回应透露出来的就是一个意思:不是他们不想逮捕,是真的不能逮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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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真分析这个案子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我国司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

简而言之,我们在判断一个案件的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行凶者想不想犯罪,也要考虑有没有实际的犯罪行为和危害。

以这次下药案来说,如果仅仅能证明赵某某想强奸,而不能证明赵某某有实施强奸的行为,是不能判他强奸罪的。

赵某某想不想犯罪呢?

毫无疑问,无论他怎么洗,在正常人眼里,就是想犯罪。用“只是想试试反应”之类的借口,要求脱罪或者谅解,都是不可能的。

但更重要的,并不是他下药的动机,而是下药能不能让他达到强奸的目的。用法学术语来说,就是“达成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最关键的就是当日下的那颗药的成分了。

遗憾的是,被赵某某下药的那杯水,当晚就已经被餐厅清理掉了。

这也可以理解,毕竟不是专业人士的话,哪有这么细心能想到留存证据呢?

而根据警方缴获的赵某某身上的药物检测结果,所谓“催情药”的成分,是他达那非,是一种治疗男性勃起障碍的药物,对于女性来说,是没有作用的。

也就是说,以下药来论,哪怕当日女生喝下了那杯水,他也不可能得逞,这个药对于强奸罪来说,连犯罪构成要件都不是。

这就如同别人想对你下毒,结果下了一颗曼妥思一样。不能因为他可憎,就给他定一个投毒罪。

尽管听上去不解恨,但法律讲求的是证据,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单凭道德瑕疵就给一个人处刑,也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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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判决结果,之所以激起千层浪,一部分是因为群众们汹涌的情绪,一部分是因为一些媒体的避重就轻,令人理解错了“存疑不捕”的意思。

在网上随便搜搜,出来的结果当中十条有八条都是这样写的:

检察院作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受害女生称,因为人渣早就准备好了说辞,说下药不是为了强奸,只是想看看反应,检方证据不足,于是把人渣放了……

老实说,这样有意无意模糊焦点的报道,想不引起民愤都难。

热门评论里的那些“不了了之”、“这还存疑”,就是媒体成功误导了群众的证明。

检察官是什么人,真的是别人说什么,他们就信什么的傻白甜么?

就像上面所说的,推断一个人犯罪,是要结合实际行为和结果的,既然赵某某的药没有作用,那就根本不能构成强奸罪的犯罪条件,无论他是早有预谋还是鬼迷心窍,都不是定强奸罪的理由。

这里的“疑”不是指赵某某的动机存疑,而是指客观上的犯罪条件存疑啊。

如果想坐实强奸罪,只能找新的证据,证明他当天下的那颗药有致幻或令人失去意识的成分,或者他除了下药之外,还做了别的能令他达到强奸目的的行为,否则,仅凭几颗无效药物,根本说明不了什么。

虽然一些人会因此气得牙痒痒,但法律不是为个案服务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准绳。

想象一下,如果这次因为舆情而改变了规则,给人渣定了强奸罪,那么日后社会上会不会冒出很多诬告事件?

我请你来我家做客,做菜的时候撒了一把盐,结果你非要说我看上去可疑得很,还拿出我们昨天吵架的聊天记录,说我有投毒的动机,检测不出有毒成分只是因为我被假药贩子坑了,那这个投毒罪是判还是不判?

仙人跳操作起来就更容易了,找人给你几颗薄荷糖说是迷药,只要你信了,往我杯子里放一颗,我就可以鬼哭狼嚎,拉着你说有人要强奸,讹上一大笔钱。

福田区检察院,并没有因为舆论沸腾就作出偏颇的判决,对此我们应该感到幸运,而不是抱着旧时代那种“做官的都不是好人”的偏见,不分是非地批判法律。

检方按规矩办事,一点都没有错,大家骂人渣可以,但如果弄错方向,把对人渣的恨意转嫁到检方身上,那检方就真的太无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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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福田区检察院的通报里还留了一个提示。

“存疑不捕”不代表案件终结,只要侦查有进展,可以再次申请逮捕。

那就是说,强奸罪存疑不捕,不代表人渣没有其他罪啊!

尽管那颗药不是迷药,但绝对属于不能往食物里添加的成分,在别人的水里下药,无论如何,都可以称作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了吧?

药最后没下成,没造成肉体伤害,但精神上的伤害呢,要不要也算一算?

个人觉得,与其在关键证据缺失、犯罪条件又不齐全的强奸罪上死磕,还不如曲线救国,用其他条款给人渣来个石锤。当然,最后怎样操作,还是要看律师团队。

但在程序上、法理上、人情上,检察院真的已经尽力了,人家真的是友军。

有人担心或者讽刺,这次没给赵某某入罪,是在纵容犯罪,给了很多心思龌龊的人一本指南。

其实个人觉得这个说法大可不必,这次事件对潜在的人渣们来说,与其说是指南,不如说是警示。

早在案件被曝光后不久,微博@江宁公安在线 就指出,赵某某所用的所谓的“催情药”是印度传统的药骗之一。所谓的“催情药”、“迷魂药”,都是小说里才有的东西。

像赵某某那样,想通过下药的方式实现龌龊目的的人,无论得不得手,只会有两个结果:如果药没效果,无论最后构不构成犯罪、犯什么罪,下药人都会身败名裂,社会性死亡;如果药有效果,那就是实打实的迷奸罪,从此进监狱吃牢饭。

想想赵某某那自以为隐秘的犯罪行为,都被餐厅监控拍得一清二楚,在当今中国,想犯罪不被人发现,那是不可能的了。

《法证先锋》里面说过,凡走过必留下痕迹,以往只觉得是剧情光环,但如今渐渐成为了现实。

作为围观群众,我们不能直接参与司法判案,但还是要客观一点,看到法律和司法的进步,而不是一股脑地批判。

说到底,要让一切变得越来越好,最后还是要靠我们啊。

文 | 毒哥&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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