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作为“污点证人”的行贿方

行受贿作为一对一隐蔽犯罪,从刑事政策上来说,为了追究受贿一方,很多时候,行贿方只能是被当做“污点证人”来对待。在全球范围内,基本都是如此。例如,日本大谷实教授在他的《刑事政策学》一书中写道,日本几乎没有对行贿罪科处实刑的情况。大多数也是不追究,就算追究也不会判实刑。又如,在英美,在普通法国家,不是有个污点证人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吗?行贿人只要出庭作证就能被豁免。在新加坡也是这样。

当前,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下,因领导受贿案发,往往三类老板大概率会被移送法办:一是这个老板是不是领导的“钱袋子”。这个老板从起家就跟着领导一路发家致富,领导到了一个行业后这个企业家也马上到了这个行业发展,领导到了某地任职后,这个企业家也马上转战当地商圈。平日负责替领导请客吃饭、迎来送往及日常花销用度,两人相交慎密,体现出的是很强的攀附或者人身依附。领导一旦被查,这种企业家大概率是要被留置、被法办的。第二类是单笔行贿特殊,要不就是因他的这笔行贿案发、成为了线索,要不就是数额十分巨大,上百万、上千万的,数额占整个受贿数额的比例越大,被移送的可能性越大。第三类原本平平无奇的行贿人,在调查期间不配合,态度恶劣,最终被法办。

钱袋子、单笔行贿特别特殊这两种情况毕竟是极极少数,对于绝大多数平平无奇的行贿人坦白是最好的应对审讯的策略。

首先我给大家要澄清一个思维误区:很多人认为行受贿双方在审讯阶段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双方的最优解是两方都不说,次优解是谁先开口谁受益。但实际上并不全是,只有扮演钱袋子的老板与领导之间可能多少存在一些囚徒困境意思。但也未必。大多数平平无奇的行贿方,只要态度好,就能出去,他能不能出去不取决于受贿方,而是取决于自己,这里哪有什么谁先开口谁受益的囚徒困境?对行贿人来说,这明明是只要开口就能自救的一个人,咋能和别人形成了什么二人对决的囚徒困境?再说,如果监察人员已经找到老板谈话了,最大的可能就是受贿一方已经先开口了,或者外围已经有些较为扎实的证据。往往行贿人是最后找到的。哪怕说有囚徒困境,也是别人占了先手优势。

要想想明白这个问题,你必须站在办案人员的立场思考。站在专案组长的立场思考。专案组有点类似剧组,专案组长才是这起案件的执行导演。监察机关办案的对象永远是领导干部,是冲着领导去的不是冲着老板去的。是要在三个月内把领导所有的几十笔几百笔受贿弄清楚,还要把他其他违法违纪犯罪事实搞清楚,比如贪污、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又比如,有没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等,涉案人员就有几十个、甚至几百号人中的一个。对于专案组长来说,肯定是需要给行贿人从宽的政策的,一到案几乎都会告知说了就没事。他对行贿人的期待就是个污点证人,作完证就能走。办案点专案组都是三个月的办案期限,大家都在比拼哪个专案组可以不延期还办大案,如果不给行贿人政策,为了几个配角,把案子办的一延再延,办上几个这样的案子,那还能有脸在办案点出去和人打招呼吗?都是抬不起头的。

一个合格的配角,就应该按照配角的剧本,你来了就是作证的,你的角色是个污点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发展成被告人,到案后作完证,就赶紧走。

结果有些原本平平无奇的行贿人,到案后内心戏很复杂,并不相信真的有这样的好政策。想起了那句社会上流传的顺口溜“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受这句顺口溜的毒害,还想着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呢。这就不是按证人的戏路来的,就有些跳戏、抢戏了,要逆天改戏,从一个平平无奇的污点证人的戏份,一举变成犯罪嫌疑人。

跳戏、抢戏基本上就两种出路:一种比较好的出路是随着领导留置期满,直接以行贿罪另案移送审查起诉。例如,这笔事实很好突破,领导已经开口了,钱也是从公司拿的,取款记录和出纳都找到了,领导安排下属帮助对接谋利,这个下属也找到了,已经在零口供下证据链闭合了,突破后十有八九会被移送审查起诉、会被法办,这是法办最好的一种结局;怕就怕在另一种情况,那就是这笔事实实在突破不了,随着领导的留置期限届满,专案组要收工要解散了,肯定在留置期间还是能发现一些线索的,这个老板要是外地的,就把这个案件以涉嫌行贿犯罪指定给当地监委以行贿立案,再好好查查有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是本地的,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呀什么经济犯罪为由头,送到公安机关那边处理。硬是把配角演成主角。

大家注意一下,行贿人就连留置期间都体现出了很强的附随性,都是没有自己独立的留置期间的,就算他才留置了一个月,但要是领导那边已经三个月期满要被移送了,所以实际上对行贿人来说,他到案以后并不是有大把的时间用来矜持、犹豫的。

当然,可能也存在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行贿人既不是人家的钱袋子、单笔也不巨大、态度也很好,还是被移送被法办了,也有态度很恶劣,一直没交代,也没有被移送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是有幸存者偏差的。本文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那就是对绝大多数行贿人来说,最好的出路就是坦白,这也是行贿罪的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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