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来源“纪法学习组”公众号
一、谈话
党纪案件中谈话对象:问题线索被反映对象(立案前)、被审查人(立案后)、证人、受侵害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此,在党纪案件中,不管对证人还是受害人用的都是“谈话笔录”,而不用“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监察案件中谈话对象:问题线索被反映对象(立案前)、只涉嫌职务违法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立案后)。如果是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后,对被调查人用的是讯问。
谈话按照程序阶段分为:监督检查过程中谈话、初核过程中谈话、审查调查中谈话。对这三个程序中的谈话审批权限要求是一样的。
二、询问
根据《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因此,询问是监察案件中对证人、被害人使用的,用的是询问笔录。而党纪案件中对证人、受害人使用的则是谈话笔录。
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与义务。
三、讯问
仅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采用的,用的是讯问笔录。首次讯问时,应出具《讯问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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