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退一赔三”的欺诈行为如何认定?部分裁判规则汇总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修订版施行以来,退一赔三、保底500元赔偿等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认定为“欺诈”支持退一赔三的案例占比却在10%左右。这其中如何认定消费者身份、如何认定商家构成欺诈行为,则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方面。笔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为指引,搜集相关案例,以总结消法中退一赔三裁判规则,以期在日常的案件办理中更准确地预测裁判走向,达到精准维权。

一、OLAY玉兰油未经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宣传“美白”,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5537号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判决退款退货。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消法55条规定了退一赔三,民通意见68条规定了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欺诈。由此可知,欺诈的构成要件,从欺诈人的角度来看,有(一)欺诈故意;(二)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或隐瞒真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被欺诈人的角度,有(一)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二)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必须有因果关系;

2.首先,消费者主张涉案产品标注“美白”系虚假,应当证明其不具有美白效果,但未举证证明;其次,能够标注“美白”,系是否按照特殊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的问题,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是两个概念,不能据此认定欺诈。

二、买到车架号重复的车辆无法上牌,但确系4S店从正规厂家购买,能否认定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506号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请退一赔三,判决退一赔损;

裁判规则:

1.首先,消费者对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无异议;4S店提交购车发票列表、购车专票、应税劳务清单,能与涉案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信息一一对应,上述证据证明4S店从一汽大众购进车辆;

2.其次,消费者主张4S店在其办理贷款时已经知道车架号重复,但未能举证证明;

3.再次,案发后,4S店发出书面退车通知函,已采取合理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4.故,关于4S店构成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三、京东商家宣传“历史超低、仅限一天”,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3271号吴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消费者在京东商家购买手表后未使用,以宣传语存在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被驳回;

裁判规则:

1.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是针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历史超低、仅限一天”的宣传标语,并非针对商品本身宣传,与商品本身无必然,不应认定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2.且消费者未因此宣传受有损失,故,对消费者关于欺诈的主张不予支持;

3.京东是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且原告未举证京东明知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驳回对京东公司的诉求;

4.二审认为,原告对此以相同案由,类似理由和事实,在法院起诉,请求认定欺诈,要求赔偿,故其购买商品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且购买商品时亦未因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请求撤销合同,不符合撤销合同条件,亦不符合消法55条,故不予支持其主张;

四、购车近三年才发现车辆售前有维修记录,但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883号焦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退一赔三,因发生在消法修改前,判决退一赔一赔损;

裁判规则:

1.经营者交付车辆前确实已进行过维修,但隐瞒该事实,未告知,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全新而购买,明显构成欺诈;

2.根据消费者通常认识,在涉案车辆系种类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同等条件下,均会选择购买未进行过维修的新车,售前是否经过维修会严重影响选择。本案,经营者故意隐瞒维修状况的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全新,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适用修改前消法,予以支持;

3.二审认为,经营者作为案涉车辆的专业销售商,对其向消费者出售的车辆的基本信息是明确知晓的,同时,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全面客观详尽真实披露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以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所购商品在销售价值较大商品,且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瑕疵能力的情况下,经营者更要详尽告知相关性能质量信息,以使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能够充分掌握商品信息;

4.与一般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损失填补性质的补偿性赔偿相对应,消法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条款,针对的是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意违约行为,即只要经营者存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该惩罚性赔偿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施以惩罚,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欺诈等违法行为,也警戒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五、京东商家承诺正品,但无法举证合法来源和正品,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4211号薛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三倍赔偿,判决支持;

裁判规则:

1.本院认为,消费者购买箱包时,经营者承诺系正品,但并未举证合法来源和是否正品,构成欺诈;

2.京东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可知,京东公司承担过错责任,本案无需担责;

六、二手车商篡改车辆行驶里程数,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113号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消费者以二手车商隐瞒篡改里程数构成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被驳回;

裁判规则:

1.《汽车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其中并未将公里数作为重大因素予以列明,由此可见,里程数对消费者是否做出购车的意思表示并无重大影响;

2.虽然网络公布信息里程数不真实,但二手车商前一手交易文件亦提及里程数故障;

3.消费者主张里程数对二手车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但未能举证里程数对其购买车辆的决定、车价的确定存在实质影响;

4.消费者在得知真实里程数后仍正常使用车辆,并未主张退货,也可印证里程数问题并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

5.一审法院将是否牟取暴利作为是否欺诈的考量因素之一,并无不可;

七、美的公司网页宣传“三天一度电”,是否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4553号侯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诉讼请求和裁判结果:诉求三倍赔偿,驳回;

裁判规则:

1.侯某依据消法55条主张退一赔三,应由侯某对其主张,即基于省电宣传而购买,且对其而言,省电宣传构成欺诈,承担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2.一般来说,影响消费者购买某件商品的因素,例如外观、品牌、价格、促销、独特功能等,从消费者提交的交易快照看,一台美的冰箱1899元,两台2998元,侯某亦认可是优惠价;

3.故,商家对某一功能不实宣传,不一定与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有因果关系,即不能直接认定为欺诈;

4.侯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基于省电而决定购买冰箱,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因素,对其关于不实宣传构成欺诈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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