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概念追踪与辨析
数字内容产业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个快速发展中的产业,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带来了图文、音频、视频、直播等多种形态的数字内容消费,全球数字内容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根据Research and Markets的预测,2020—2024年,全球数字内容市场将增长5198.3亿美元,其间年复合增长率为15%。
数字内容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为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方式带来了范式转换,促进了媒体、广告、娱乐、教育、出版等多个领域的革新。因其覆盖的领域范围广,发展快,且常常在不同的语境中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在概念界定上尚未统一。国内外已有不少官方机构、产业机构、学者对“数字内容产业”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和研究,这些相关概念包括内容产业、创意产业、信息内容产业,以及版权产业、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等,虽然叫法不同,但表达的理念很相似,由此也体现出数字内容产业概念的模糊性。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处于快速发展中,但相比于欧美和日韩等国家和地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起步晚,仍有不小的差距。理清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内涵,对于产业标准的确立与相关政策的制定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对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的界定进行了梳理,追踪概念起源及发展演变,辨析相似概念,旨在理清概念内涵,为后续研究和产业应用提供参考。
国外数字内容产业
相关概念研究
1.概念界定梳理。国外机构、学者围绕数字内容产业提出的一些概念包括content industry、 digital content industry、digital content economy、multimedia content industry等,此外,与数字内容相关的有digital content、digital media、content for digital media等。
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的概念普遍被认为起源于1995年的G-7信息研讨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在1998年《内容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的专题报告中提出了内容产业的概念,认为基于网络服务的内容市场是信息、娱乐和计算机领域的融合,包括出版、音乐、电影、广播和影视传播等领域,并区分了传统视听媒体与多媒体服务内容的差异。日本经济贸易产业省在2016年的一份报告中提出,内容产业涉及视频(包含电影、动画及电视节目)、音乐、游戏和书籍等产品的制作及分发。该报告认为,作为“Cool Japan”战略的一部分,日本的内容在海外受到高度评价,并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
关于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的概念,很多国家有自己不同的提法。在爱尔兰,数字内容领域是拥有众多企业且蓬勃发展的新经济领域,这一新领域的经济活动与传统内容、传媒、娱乐、软件、富媒体、电子硬件和电子通信等领域明显不同,数字内容的范围更广。广义上,数字内容包含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作、设计、管理及分发,以及相关技术。在澳大利亚,数字内容产业包括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两部分,传统的电影、娱乐和文化产业也属于数字内容产业的范畴。根据韩国信息技术促进协会的定义,数字内容产业包括数字内容的制作、存储与分发的产业。狭义定义为,数字内容指包括数字电影、数字音乐、视频游戏、软件等在内的数字化的信息。数字内容产业与制造业明显区分在于其产品是无形的。广义上的定义,数字内容包括来自文化产业的产品和信息交流技术产业的服务。
除了国外机构的定义,国外学者的研究将数字内容产业视为一个结合了高新技术和新理念的新型知识集成产业,涵盖网络游戏、移动内容、电子书、线上学习、互联网广播和电子音乐等。数字内容产业被认为是最多变和发展最快的一个产业,其主要市场为影视及游戏,数字内容产业的协同工作流程需要专业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能力的集成。
数字内容经济(digital content economics)是一个范围更大的概念。Holroyd认为,韩国和日本在数字内容经济创新中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两国政府都认识到数字内容产业的商业潜力和就业机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称,随着经济向知识密集型转变,包括内容创作、收集、管理、存储、传输和获取在内的信息丰富型活动已扩展到越来越广泛的行业,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发展及就业。数字内容逐渐成为研究、健康、教育和社会服务的中心。
多媒体内容产业(multimedia content industry)在多媒体相关研究中属于较少被关注的方向,Cardoso 对多媒体内容产业的产品和企业进行了研究,提出多媒体内容产品(或译为多媒体信息产品)通常指的是游戏、娱乐、教育以及培训等。内容产业的企业包括电子及印刷出版商、电影视频及电视节目制作者、销售公司、营销广告制作者。此概念强调多媒体技术在内容产业的应用,与传统内容、传媒、娱乐产业区别明显,但仍在数字内容产业的范畴内。
与“数字内容”相关的概念如digital content、digital media、content for digital media,不同于产业类概念,这些更关注内容和媒介。有学者将数字内容(digital content)拆解为“数字”和“内容”两个词来理解,认为其包含了数字化信息和创造性的数字产品,如电子书、电子期刊、电子报、数字音乐、在线游戏、视频、数字动画等。数字内容和传统内容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基于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如互联网和移动无线网络,而后者是通过传统实体物品流转。对于特定语境中的数字内容,其含义又有不同,比如Kim,M.K等人认为教学中数字内容是指开放的教育资源、电子图书、补充数字材料及软件,Halbheer,D.等人将数字内容看作是信息货品(information goods)的一种,是出版商在互联网上发行的内容。数字媒体(digital media)的概念强调的是媒体形态,Feldman和Tony将数字媒体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线下的,包括封装式媒体,例如,CD-ROM(只读光盘驱动器),另一部分是传输的媒体,包括被动和互动两种,由一系列电磁和物理管道组成的不同形式的数字网络运输;Amy J. M.则认为内容是数字媒体的核心,数字媒体中的内容(content for digital media)包括了数字形式的文本、图片、音频及视频信息。表1对上述相关概念进行了汇总。
2.概念界定异同点。从表1梳理的内容来看,国外的机构和学者在对“内容产业”和“数字内容产业”这两个概念界定上没有明显的区别,关注的对象都集中于信息领域或基于网络服务的市场。在对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界定上,对产业技术基础和产业属性的认识达成了一致,基本认同了该产业是以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为基础的,包括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创作、管理及分发,包含多个领域的集成,是一个结合新技术新理念的新经济领域。
概念界定的不同点在于产业分类及范围略有差异,总结来看,狭义定义包括视频、游戏、音乐、出版等数字化产品,广义定义还包括相关技术和服务等更广泛的产业范围。
国内数字内容产业
相关概念研究
1.概念界定梳理。国内机构首次提及数字内容产业是在2003年的《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其中提到,数字内容产业是依托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与各种信息产品行销渠道,向用户提供数字化的图像、影像、语音等信息产品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类型。此后,国内其他机构也提出了相关概念或规划意见,但使用的概念名称并不一致,涉及的概念包括数字化信息服务、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等。
《2006—2020 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开发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信息资源,提供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所需的数字化信息服务。《“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6)将数字创意产业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包括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视频、在线演出等不同内容形式,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对数字创意产业范围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和内容制作服务、新型媒体服务、数字创意与融合服务等细分门类。《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将数字文化产业定义为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依托数字技术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呈现技术更迭快,生产数字化,传播网络化,消费个性化等特点。
国内学者则从多个视角出发对“数字内容产业”概念进行了界定,逐渐丰富了概念内涵。本研究将常见界定类型总结为以下五种视角:技术应用视角、产业融合视角、产业范畴视角、产业链视角、绿色产业视角。
第一,技术应用视角在定义时一般强调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数字化高新技术等技术名词,以数字化技术应用作为产业的显著特征,如蔡幸波认为,数字内容产业是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内容,运用数字化高新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产业融合视角,强调内容与技术的交叉融合、相互渗透,如赖茂生等人认为数字内容产业是文化产业与信息服务业部分融合的产物。
第三,产业范畴视角,一般从产业的从属关系上来界定,如界定产业包含或涉及了哪些细分领域、与相关产业的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也包括从狭义和广义角度的不同界定,如罗海蛟等人认为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产业的衍生,是信息化、数字化产业的总和,并涵盖了诸多传统产业的延伸发展内容 ;笔者曾将数字内容产业定义为由多个细分领域交叉融合而成的产业集群。
第四,产业链视角,是从内容的创造、分发、消费的过程进行界定,认为数字内容产业形成了新的产业分工和组合以及新的产业链,如刘银娣认为,数字内容产业是生产、贮存、传播和销售数字内容产品与服务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产业。
第五,绿色产业视角,主要强调数字内容产业的艺术、文化、创意特性,如林环将数字内容产业定义为集合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的绿色产业,并且对旅游观光、信息产业等相关产业具有带动效应,成为各国政府大力扶持和倡导的产业。
以上仅是根据概念界定的侧重点不同作出的简单分类,当然,也有一些定义并非从单一视角出发,有些在定义中既体现出技术应用的特点,又显示出新的产业链分工。
2.概念界定异同点。国内机构和学者在对数字内容产业概念描述上虽尚未达成一致,但已表现出众多被认可的元素。首先,基本认同了数字内容产业是源于内容与技术的结合;其次,数字内容产业存在多个细分领域并与众多相关产业存在交叉;另外,数字内容产业既有产品又有服务,是一个新兴产业。
不同点主要总结为两个方面。首先,界定的视角不同,这在上文已经做过分析。其次,在产业边界和产业分类体系上尚未达成统一。比如有学者将数字内容产品分为资讯、教育、娱乐、艺术四类,也有人认为其主要包含数字游戏、电脑动画、移动内容、数字影音等八大产业。
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
相似概念辨析
前面已经提到,数字内容产业有多种相似概念,那么它与这些相似产业之间有怎样的区别与联系?不少学者已经基于自己的研究领域做出了一些对比,如赖茂生等人“从产业融合看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基于广东产业发展的分析”、罗海蛟等人“上海数字内容产业预测与分析”、姜锡山“发展我国的数字内容产业”、胡再华“数字内容产业特征、现状和发展策略研究”、程嘉君“数字聚合与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丛挺和史矛“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知识服务发展现状及趋势探析”等。笔者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的定义进行了梳理(见表2)。本研究将数字内容产业与相似产业的关系大致总结为三类:无明显差别、存在交叉、从属关系。其中,无明显差别是指两个概念本质上基本一致;存在交叉即数字内容产业与该产业边界交叉,部分融合;从属关系是指数字内容产业可看作是该产业的一部分,或者该产业是数字内容产业的组成部分。
结 语
总体来看,国内外政府机构、学界、产业界对数字内容产业概念的认识逐渐丰富、深刻,基于不同的产业环境和界定视角,对概念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理解,同时在产业属性、技术基础等方面达成了共识,逐渐勾勒出数字内容产业概念全貌。由此也反映出数字内容产业本身多元化的特点,笔者将其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①数字内容产业是以信息通信和数字技术的应用为基础的;
②数字内容产业是由内容与技术融合而成的新经济领域;
③数字内容产业涉及多个细分领域并与多个产业存在从属或交叉关系;
④产业链形成了新的分工和组合;
⑤具备多重产业属性并对相关产业有带动效应。
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和技术改进,新的领域替代旧的领域,产业将持续处于更新迭代中,其概念内涵也将不断演进。正如笔者在《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市场格局与投资观察(2019—2020)》中所言,数字内容产业是由文化创意结合信息技术形成的产业形态。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独立产业,而是由多个细分领域交叉融合而成的产业群组。这些细分领域边界模糊,领域之间存在交叉、渗透,其共同点是以数字内容为核心、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传播渠道。随着5G的部署和智能技术的发展,数字内容创新产品和创新商业模式将会快速更新迭代,其细分领域将面临新的分类和重组,细分领域数量甚至还会增减。不同于已有研究中对产业进行的明确分类或范畴界定,笔者认为,数字内容产业的边界及其包含的细分领域处于动态更迭中。(张立 吴素平 周丹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内容来源 | 《出版发行研究》2021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