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需要注意什么?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72期文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院因履行职务的需要,如需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过户等手续,而向被执行人以外的其它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法律文书。
许多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往往不知所措,一方面自己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协助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另一方面在收到公权力机关发送的相关文书时也不能直接予以拒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积极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但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仍有不少事项需重点关注。
一、协助执行人的范围
协助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既非执行机关也非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执行的进行也不起决定性作用,属于执行的参与者,处于从属和辅助地位。
执行当事人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债权债务人,也就是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包括:(1)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2)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3)执行担保人;(4)由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所涉及的人。以上各类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具有协助执行的作用,应排除于协助执行人范围之外。除各法院间的协助外,我国协助执行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
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
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再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二)协助执行的公民
法院在执行中有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情况,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协助执行生效判决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规定,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三、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可能承担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可能承担如下方面的责任:
(一)罚款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或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及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拘留
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拘留;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三)司法建议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人民法院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四)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五)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主体包括协助义务人,具体针对那些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还包括那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
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适用主体也包括协助义务人,针对负有协助查封、扣押、冻结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妨害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四、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注意事项
(一)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
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口头或书面函复法院,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同时应注意与法院沟通确认如下问题:
1.   确认《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提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权益或信息,将权属是否清晰、财产状况等告知执行法院;
2.   咨询法院协助执行的方式、需要配合的事项;
3.   有无执行时限要求;
4.   协助执行义务履行完毕后是否需出具相应回执;
5.   能否将协助执行事项告知被执行人;
6.   询问因协助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或遭受财产性损失的补偿或赔偿主体。
(二)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
因协助执行事宜涉及被执行人利益,应根据执行具体情况与被执行人沟通如下问题,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1.   发函告知被执行人关于己方需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事宜,并随附相关司法文书;
2.   留存证据表明当前财物实际状况并随函告知被执行人;
3.   如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有异议,告知其向法院请求救济;
4.   询问被执行人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因执行事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5.   明确己方保留因协助执行事宜、合同解除事宜(如有)而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损失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协助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或遭受的财产性损失。
五、结语
法院邮寄的一切文书,都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涉及协助执行的有关事项,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专门处理。如企业自身无法判断时,应得确保法院文书签收后,第一时间通知法务或律师,确保法务或律师在第一时间获知文件内容,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并分析形成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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