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父母去世后,亲哥哥要来分割我出钱购买的房产!
“家和万事兴”,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和睦,所以很多事情往往没有计较的过于清晰,而“家人”这种特殊的血缘亲情,也使大家鲜少有意识去和自己的亲人签订书面的协议,规避法律上的风险……
一
案情简介
张之林、李慧仪分别是张强、张悦兄妹的父亲、母亲。张之林于1985年11月1日去世,李慧仪于2004年9月3日去世,李慧仪名下遗留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屋,一直由张悦对外出租,该房屋至今尚未分割。因为孩子出国需要资金,张强随即基于父母去世遗留之遗产,起诉法定继承纠纷。
张强诉称登记于母亲名下房屋属父母之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张悦一直占有该房,并将涉案房屋出租,其所得租金亦由张悦占有,自母亲去世至今遗产未予以分割,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庭审中,张悦称,涉案房屋属自己出资购买,当时因涉及到母亲的工龄折算,故登记于母亲名下,张悦声称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不属于遗产。
二
争议焦点
基于原告张强、被告张悦双方的庭审情况,总结以下争议焦点:
其一,该房是否属于父母的遗产?
该房购置时间较早,房屋购置时系张悦出资,但张悦并未能提供借名买房协议予以证明。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若无证据能证明该涉案房屋是借名买房,那么一般按照不动产以登记确定所有权的原则,该房是张强、张悦父母的遗产。
司法实践中,若有借名买房协议,则认定借名买房较为简单,确定了借名买房协议效力问题,即可确定房屋权属情况;若无借名买房协议,则借名人应出具出资证明、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证据,其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已经高度盖然性可以确定的,则可认定为借名人系房屋实际产权人。
其二,该涉案房屋购置时使用了父母的工龄,其折算部分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工龄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作出说明: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若能实际举证证明该涉案房屋确实存在父母工龄折算购买情形,则有理由主张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退一步说,即便张悦能证明其实际出资情况,亦不能否认其父母对该涉案房屋的贡献,故该涉案房屋亦可有作为遗产继承的部分。
三
律师说法
综合庭审情况,张悦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双方亦未举证证明该房屋涉及到父母工龄折算购买。故依据现有情况难以认定该涉案房屋系张悦所有,法官更倾向于父母之遗产的认定。如果张悦可证明其出资情况,却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实际控制和使用,则该出资可被认定为债务,遗产分割中可优先扣除该债务,扣除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俗语说“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对于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即使是家人,也要在法律上给自己保护。特别是涉及到房产利益这种生活基本需求的内容,一定要趁着家人还算和睦或者关键人物还在世的时候,友好协商,说明情况。如果是借名买房,能过户至自己名下就尽快过户至自己名下,能补签协议就尽快补签协议。同时,为避免日后亲人反目,知情的被继承人也可提前设立遗嘱,生前将自己的财产清楚、明确的通过有效遗嘱做好分配,避免身故后造成继承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