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不一定一次性填完申报表,网上申报系统支持先申报后缴款的方式,纳税人可以先完成申报,只要在规定期限之前(次年5月31日)缴款便不会产生滞纳金。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1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案”的办理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1)汇算清缴报送的是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与第四季度预缴财务报表不一致。(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中的收入可能和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不一致,比如:视同销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都会产生不一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也应该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人可在申报时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然后可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再次进行风险扫描,直至确认不存在问题后再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