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工人转干部身份,政策梳理及操作建议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除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已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之外,有的省份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比如转岗要备案、审批等。
一、关于身份问题
按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工人和干部身份的说法。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也就是事业单位已经打破了原来的身份制度,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工人和干部的说法,只有岗位的不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8条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
二、转岗认可问题
1、全国层面的规定
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 )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
但是,国家人事部的文件说的是“可按”所聘岗位退休,并不是强制性要求。
2、省级层面规定。
多数省级人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比如湖南在《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中第35条规定,“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云南省的《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51条规定,“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
三、操作建议
从上述规定看,虽然国家的规定比较宽松,但是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出台的具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具体,除了满足相关基本条件要求外,还要经过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或人事审批。
建议:已经转岗或计划转岗到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工勤人员,主动关注所在单位对你的转岗是否按本省规定进行了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如果已经按照程序操作,且已经转岗聘用10年,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就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