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涛: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瓦文中“■主”再考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瓦文中的“
主”含义,首先,“
”和“隤”为通假字,结合吐鲁番出土文书,“
”应该与军幢制体系下的“部隤”相关。其次,“
主”具体类似于军主或者幢主。具体到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
主应该是参与建设的广大匠兵徒之中的基层组织管理者。
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发现于1963年,考古发掘出土了大量有刻文或者戳印的瓦片,称之为瓦文,这些瓦文涉及了制瓦工艺的工序、工人等大量信息。以往有学者针对这些瓦文做过释读和研究,其中对“
主”瓦文的释读,研究者还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在对该类瓦文的释读上,还有可以进一步深入的空间。基于此,笔者不揣谫陋,试就瓦文中“
主”的文字做进一步的考证,不当之处,还望多多指正。
一
一号房址中,“
主”二字在瓦文中出现的位置较为重要。瓦文中凡月、日下署名□主的,大多都刻写于瓦面上端的居中位置,一般在
主姓名下通常划一道直线或者“工”字,再在其下从右至左依次并列刻上匠、轮、削人的姓名。说明“
主”在整个瓦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譬如:“□□
主龙/轮清、削人□”;“□□
日
主李□/匠□□”;“四月六日
主李
”。(图一)
以上三例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
主和其他匠、轮、削人分开署名,说明
主与其他工种有所不同;第二,
主署名居于其他工种之上,显示
主的地位明显高于具体实操的工匠,有可能是负责统领其余工匠。因此可以这样说,搞清楚“
主”的含义,就有可能掌握从事制作瓦件的工匠组织的性质。
关于“
主”的解释,目前大多集中在对“
”的解释,代表性的解释有以下两说。
一说为发掘简报的观点。简报中对“
主”的考释认为“
主”系烧瓦窑的主管人。考释从《龙龛手鉴》中的释义出发,认为与“梓人”有关,怀疑“
主”即是烧瓦窑的主人。但是简报的考释过程过于曲折,一方面认为“
”系地名,系河内郡修武有“隤城”,认为属于殷商畿内之地;又引出洛阳城有上商里,再用《洛阳伽蓝记》中“上商里,唯有造瓦者止其内”句佐证,最后推出
主系窑主。此论证整个过程过于牵强。
二说源自张克对“
主”的解释,虽然同样都是从《龙龛手鉴》的释义着手,但具体解释与上说有所区别。他认为“
主”应是以泥包主,与木质内范有关,是制瓦中第一道工序的称谓。如此,
主便和瓦文中的“轮、削、昆”并列,成为整个制瓦程序中的一个环节。
以上两说皆认为“
”可同“隤”,这一点,唐长孺先生在《流沙坠简》的笔记中曾经点出,之后王素又有校正,指出“
”、“隤”同指。如此二说之共同点是都将“
主”解释为与工种相关的内容:一为窑主,一为以泥包主为代表的制作工序。两说之中,其第一说的解释相当曲折,“
主”为窑主的推测相对比较牵强;其第二说将“
主”和其他工作并列,这与我们之前认为“
主”的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工匠的情况,又难以勘合。因此,本文认为关于“
主”,应该存在其他更为合理的解释。
二
正如上文所述,“
”、“隤”二字通假,本文讨论中将二字放在一起讨论。关于“
”或者“隤”字,在出土文献中曾经多次出现。为了讨论方便,现将出土文献中含“
”、“隤”的一些材料尽可能完整地罗列如下。
(一)《北凉玄始十二年(423年)兵曹牒为补代差佃守代事》(75TKM96:18,23)记载:
1. 范晟□佃,请以外军张成代晟。
2. 隗
身死,请以外军王阿连
。
3.
安明一人补,箭工董祖□身死,请。
4. 明明代媚入外军,以李子疆代祖子,外。
5. 称:卒□属以疆补隤,一身不。
6. 大坞隤左得等四人诉说辞称:为曹所差,知守坞两道。
文书第5行有“以疆补隤”,唐长孺认为“隤”是当时的兵种名称。第12行“大坞隤”为兵曹所差,值守坞,显然应该是兵曹管辖的兵士组织。
(二)《高宁县上言》(75TKM91:36(a))记载:
1.高宁县言:谨案华豹部隤明当。
(三)《兵曹张预班示为谪所部隤事》(75TKM91:19)记载:
1. 谪所部
尅明。
2. □班示。
3. 五月廿六日
张预班。
《兵曹张预班示为谪所部隤事》中的“部
”之“
”,虽因涂有墨迹不太清楚,但看得出来“
”字中间是有“辵”的,与一号房址瓦文中“
”字相同。
(四)《北凉义和某年兵曹行罚部□五人文书》(75TKM91: 29(a))记载:
1. 兵曹掾□预,史左[法]。
2. 解称:部隤□双等五人由来长□,[不]逐部伍。
3. 求分处。□□慢乏兵事,宜□□囗,各罚髡。
4. 鞭二百,□□余者。仰本幢□□□□
。
5. 行刑罚。
诺奉
。
(五)《某幢上言为部隤王贵兴等长逋事》(75TKM91:35)记载:
1.幢言:谨案部隤王贵兴、杨惠。
2.二人由来长逋,今急速无时,无。
以上四条出土文书中“隤”字皆以“部隤”组词出现,第二、四、五条,黄楼认为当系解文,幢和高宁县所言之事,盖与治下部隤兵士逋逃之事有关;且第二条中,部隤下辖于高宁县;第四条中,部隤系兵曹掾治下;第五条中,部隤显然是在幢管辖之下。第三条和第四条基本一致,兵曹“谪所部隤”,总而观之,部隤应在兵曹属下。
(六)《北凉玄始十一年(422年)马受条呈为出酒事》(75TKM91:18(a))记载:
1. 十一月四日,□酒三斗,赐屠儿。
2. 使,次出酒□斛,付孙善,供帐内。
3. 隤骑,葙□等,次出酒五斗,付。
此文书为蓝书,有勾勒,且有朱批残字,性质应为驻军自下而上的条呈之文,文书中的隤骑当系出酒的受命执行者;至于隤骑是否与骑兵兵种有关,线索太少,不宜猜度。然可以肯定的是隤骑应该是兵士组织的一种。
以上所列文书大多系兵曹文书,六条文书中“隤”字单出1条“以疆补隤”,“大坞隤”1条,“部隤”4条,“隤骑”1条,从文书的具体语境来看,无论是“隤”或是“部隤”等,都与兵士组织密切相关。李宝通认为《北凉玄始十二年兵曹牒为补代差佃守代事》文书中所及范晟、隗休、董祖之子等三人均为“隤”,已说明“隤”应该是兵士基层组织的称谓。“部隤”承继“部兵”屯田之事,只是名称上小小的差异而已。北凉部隤承担的劳役是非常沉重的,除了耕佃、做工等屯田之事以外,往往还要受临时差遣去守海、守水、守夜、当值宿卫等,出土的兵曹文书中有求免
、求补代、永除□佃役、长逋、定逋。
“隤”与“兵”意相近,赵俪生曾经有过详细的解释:阿斯塔那与哈拉和卓出土的北凉时期文书中有“部隤”之称,“北凉占据高昌后,继续前朝之屯田,而以部隤充任屯作,此亦沿袭前朝'部兵’之制而稍异其名”。
在魏晋南北朝的高昌屯田上,那些被各组政权强征入伍、军事部勒以事屯垦的“部兵”、“部隤”等,其身份与私家部曲大致相当。至于部隤的等级、性质究竟如何,可以通过其他相近文书进行比对,由《北凉义和某年兵曹行罚部□五人文书》(75TKM91∶29(a))和同墓相似十四号文书《兵曹行罚兵士张宗受等文书》《兵曹行罚幢校文书》比对,可推知,部隤和兵士、幢校等应该是并列兵士群组织,只不过等级、性质、数量等有所差别而已。
三
以上引用吐鲁番出土文书,说明了“
”与“隤”相同,在文书经常以“部隤”表述,说明“隤”与基层兵士组织相关,如果按照李宝通认为,单个的兵士被称为“隤”,那么“
主”就应该是统领基层兵士的负责人,具体到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
主”就应该是负责监管其治下的工匠、轮人、昆人、削人的基层首领。
何谓“主”者?应该不仅仅是基层首领,更多是工程质量的负责人,以及出现工程质量以后的被追责者。主者应该就是在古代工匠体系中负责工程质量的监控和保障,这与中国古代很早就形成的“物勒工名”制度紧密相关。
譬如河南灵宝张湾M4出土的“考工所造八石
”弩机的勒名:“郭工吴孟作,造工望山,大仆监右工掾闿,令伦,丞诗,掾宕,史旦主”。刻铭末尾的“史旦主”应该是与制作弩机工程的负责人相关,近似于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瓦文中的“
主”。很显然,这一类人具体统领工匠的实际操作,同时又对工程质量负责。
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国家博物馆馆藏文书《建平六年田地县催诸军到府文书》得到印证:
建平六年五月十一日,田地县廷掾侯馥、李珎,録事阚银、阚林,兵曹张通、陈悦,贼曹阚开、索珎,铠曹阚若、张庆志,召催诸军破列,并箭工、铠工拾角明当到府。若违召不到,廷掾、录事受罚二百,主者受顿鞭、远使一道。
很显然,箭工、铠工若违召不到,不仅廷掾、录事要被罚金,主事者更要接受鞭挞之刑,主事者(主者)接受行罚明显重于廷掾等人,说明主事者的地位要低于廷掾,但其为主者,应该就是箭工、铠工的主管业务者。这与一号房址瓦文中“
主”以下有工匠、轮人、昆人、削人的组织架构如出一辙。
与“
主”相近的例子有军主、幢主等。邺城地区出土的大量瓦文中出现了军主的名称,与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的“
主”比较类似。邺城地区关于瓦文中出现“军主”的记载较早出现在20世纪。1936年《续临漳县志》载吕游《答王学使铜雀砚歌》自注中:“(铜雀台瓦)全瓦背面有隶书三行,第一行军主姓名,第二行作头姓名,第三行匠姓名”。随后在邺城地区的考古调查中,又发现大量东魏北齐时期的釉陶瓦上有类似的戳印瓦文,具体的形式和吕游自注大体一致,具体格式存在以下细微的差别。戳记格式主要包括“军主□□作头□□匠□□”、“军主□□匠□□”、“军主□□匠□□瓦匠□□”、“军主□□瓦匠□□”、“□军匠□□”等,从北魏洛阳城到东魏北齐邺城,几十年的变迁,在瓦文上有所承继,当然在形式上也存在着不同。
军主、幢主的记载还在河南博爱县青天河北魏永平二年摩崖观世音像的题记中有所反映,“军主颍川郡郭龙远,匠潘惠孙造、军副韩道遵、幢主张俱罗”。青天河题记记录的是北魏永平年间通治丹道的事件,可以看到修治丹道的兵士中,军主以下有匠,这和邺城东魏北齐瓦文上几乎完全一致,说明在北魏时期军主、幢主等都是兵士基层管理中尤为重要的角色。
通过以上材料的比对分析,无论是北魏洛阳一号房址,还是东魏北齐邺城,或是北魏永平二年的丹道工程,都是使用了大量有军队背景的兵士,这些兵士的基层组织管理有军主、幢主、
主等,而这一群体组织的性质应该就是匠兵徒一类,相当于现代的工兵。
有关于“匠兵徒”的记载,在曹魏正始五年的拴驴泉摩崖石刻中就有:
正始五年十月廿五日,督治道郎中上党司徒悌,监作吏司徒从掾位下曲阳吴放,督将师匠兵徒千余人,通治步道,作偏桥阁,开石门一所,高一丈八尺,广九尺,长二丈。都匠木工司马陈留成有,当部匠军司马河东魏通,开石门师河内司马羌。
由此,我们大致可以推定,在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为代表的工程体系当中,大量匠兵徒参与了这一工程,这些匠兵徒的管理体系是以兵士基层组织为单位的管理,其中“
主”应该和统一军幢制下的“军主”、“幢主”相近,至于三者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关系,目前资料尚无法确定。仅就本文所讨论的“
主”,其在北魏洛阳城一号房址所代表的的建筑工程建设期间,应该是负责整个制瓦环节中的工匠之间的相互协调、衔接的工作,同时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监控的被追责者。
(作者:郭晓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于《中原文物》2020年第6期;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