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的本国列目研究

导言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本文比较了部分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列目,并对相关术语在两者中的关系与异同进行了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成套的简单输血设备和成套的人工心肺设备均应归入品目90.18“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包括闪烁扫描装置、其他电气医疗装置及视力检查仪器”。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列于税则号列9018.9040。根据本国子目注释,该子目的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即血液透析装置。

“输血设备”列于税则号列9018.9060。根据注释,输血设备可分为简单的输血设备(由血袋、输血导管、输血针组成)和体外循环设备(主要有人工心肺设备和人工肾脏透析设备),但只有简单的输血设备和人工心肺设备可归入9018.9060,人工肾脏透析设备则应归在9018.9040。

换句话说,“输血设备”与“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虽在概念上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在《税则》中却列为同级子目,故会出现属于“输血设备”的“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不能归入列为“输血设备”的子目这样奇怪的现象。[注:由注释“人工肾透析设备应归入具体列名子目9018.9040”的逻辑观之,似为适用总规则三(一)的结果]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血袋、输血器、动静脉穿刺器、血液透析设备、心肺转流设备及器具属于子目录“10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二级产品类别“10-02-01 血袋”“10-02-03 动静脉穿刺器”和“10-02-04 输血器”列于一级产品类别“02 血液分离、处理、贮存器具”下,一同报验时可构成9018.9060本国子目注释所称“成套的简单输血设备”。(注:本国子目注释仅述及“简单输血设备,由血袋、输血导管、输血针组成,直接进行静脉输血”,而未见任何有关静脉输血通常所必需之输血器的说明,详见《简单输血设备的注释与构成》一文的分析)

二级产品类别“10-03-01 血液透析设备”列于一级产品类别“03 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设备”,大体与税则号列9018.9040的“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相当。[注:关于9018.9040所列“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商品范围的讨论,详见《人工肾的概念、注释与归类》一文]

“10-05-01 心肺转流用泵”等列于“05 心肺转流设备”和“10-06-01 氧合器”等列于“06 心肺转流器具”的二级产品在一同报验时可构成9018.9060本国子目注释所称“成套的人工心肺设备”。(注:又见《人工心肺设备的注释与发展》一文的讨论)

总体来讲,《目录》的层级划分更为清晰,而不会出现如《税则》中“输血设备”不归“输血设备”这样的情况。

此外,《目录》的术语使用也比较精确,如将血袋、输血器、动静脉穿刺器、血液透析设备、心肺转流设备及心肺转流器具所在的子目录命名为“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设备”,而不似《税则》及《本国子目注释》将上述器械一律称作“输血设备”。因为输血一般指将人类本身所拥有的血液成分通过静脉输入患者体内以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治疗方法(《辞海》),故非归类专业人士在不查阅本国子目注释的情况下,很容易依据常识去判断列名“输血设备”的子目范围,而误将工作原理包括将静脉血泵入动脉,但根据注释同样应当作为“输血设备”归类的心肺转流系统(成套的人工心肺设备)归至同级的兜底子目9018.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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