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中国律师史
同学们,今晚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回故一下中国律师的百年历程,律师是个舶来品,一百多年来几经波折,至今还有点水土不服。这里先插一句:在演讲过程中同学们如有什么问题,可以用小纸条递上来,演讲最后统一回答。
古代中国也有“律师”一词,但是佛教上的称谓,是指善于背诵、讲解佛经的僧人。在功能上和现代意义的“律师”相似的为“讼师” ,但是它们之间的含义毕竟也有根本的不同,讼师又被称为“师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绍兴师爷”,是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诉状为职业的,但在中国历朝历代从来没有获得合法的地位,在民间也一直受人蔑视,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奸诈,搬弄是非,颠倒黑白等等,反正都是负面形象,不知道同学们看没看过周星驰主演的《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影片中的讼师方唐镜把以上关于讼师的形象刻画得淋漓尽致、惟妙惟肖,这部影片红过一阵,当时李双江的儿子李天一因强奸案而受审,这部影片也很应景,讲的是水师提督的儿子因杀人越货受审的事,不过影片有一点违背了基本事实,讼师是不能上堂的,只能在幕后操作。
而现代意义的“律师”起源于市场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治发展的需要,是为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而设立的制度。中国近代律师的产生起源于1840年鸦片战争后产生的租界,外国律师的进入刺激了中国律师业的产生,拉开了中国引入现代律师制度的序幕。
第一部分 租界内的律师业
1845年,英国首任驻沪领事巴尔福依据《中英南京条约》 ,和上海道台宫慕久签订了《上海土地章程》,在华设立了第一个租界(插入:道台是清朝的官位,介于巡抚和知府之间,一般一个道管辖二三个府,上海道台是管辖苏州、松江、太仓两府一州的最高官员,上海道因设在上海老城厢内(上海巡道街和金坛路口)而称为上海道,正式的名称为:“分巡苏松太常等地兵备道”。上海英租界开辟后,英国在租界内设立了领事法庭(Consular Courts),当时租界内的中国人违法犯罪,仍由清政府的上海地方官审理,而租界内的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由英国驻沪领事自行审理。
自1853年“太平天国”浪潮席卷长江下游一带,以及上海县城发生小刀会起义后,上海华界及其邻近地区有大批难民涌入租界,使租界内人口剧增,不仅改变了先前“华洋分居”的局面,而且华人很快就占了租界居民的绝大多数。“华洋杂处”后如何维护租界内的安全与秩序就成了一大难题,而管理租界内为数众多的华人居民,更是这道难题的焦点所在。为此,先是在1864年,英美租界(后称公共租界)内设立了一个司法机关----“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这是清政府设在租界内专门审理华人案件的司法机构,但需由英国领事陪同上海道台委派的官员共同审理。接着在1868年4月,根据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领事商订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英美租界设立了会审公廨,《会审章程》规定会审公廨受理租界内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侨民为被告外的一切案件,《会审章程》也明确规定要引进律师辩护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会审公廨在审理中外国民混合案件时,已明确涉诉当事人,无论原告或被告,无论是中国国民或外国国民,都可以聘请律师出庭参与诉讼。1927年以后,经过具有租界国留学背景的中国律师也可以代理租界会审公廨的诉讼。会审公廨设主会审官一人、副会审官六人,均由清政府任命,另设陪审官,由领事团推选懂中文而且受过法律教育的领事官或副领事官担任,因中方会审官不懂英美法律的司法程序,为此会审公廨实际上由租界方面的陪审官在主导。会审公廨的设立为外国律师在中国的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于是一些外国律师适时适地来到中国办所开业。据统计,1915年仅上海一地在会审公廨登录的外国律师就有37人,涉及10个国家和地区,到1923年 时已近70人,其中以英美两国居多,基本左右了租界内的讼案。
清末一起著名的政治事件……苏报案就是会审公廨审理的。《苏报》是上海租界内的一张私人报纸,1903年上半年连续发表邹容的《革命军》和章太炎《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及相关的一系列文章,攻击皇上及朝廷。6月30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应清政府要求,以鼓吹革命的罪名拘捕邹容、章太炎等六人,并查封报馆。因案件在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审理,故原告清政府和被告邹容、章太炎等人均聘请外国律师出庭,会审公廨先后7次公开审理此案,7月21日第二次开庭时,因清政府坚持说慈禧太后要求一定要将“苏报案”犯人押到南京,凌迟处死,但租界方面的陪审官没答应,此案搁置。不久爆发了“沈荩案”,记者沈荩因披露了“中俄密约”的内幕,被清政府下令杖毙,举世震惊。英美政府明确电令其驻华公使,决不能同意引渡“苏报案”政治犯,使得清政府不得不放弃将章、邹二人处以极刑的打算。12月3日第三次开庭,会审官换成上海县令汪瑶庭,其一直要求将被告判处终生监禁,但陪审官不同意,最后于次年5月21日,邹容和章太炎分别被处二年和三年监禁。
晚清时为了消除治外法权,清政府被迫引进律师制度。1902年清政府与英国续订的《通商航海条约》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判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于是,清政府开始派人出国考察,开办法律学堂,积极为变法作准备工作。自1905年开始,清政府多次派人出访欧洲,考察政治法律制度。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共五章二百六十条,其中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专列“律师”一节,共九条,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由于当时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各地督抚大臣认为,该法“惟于现在民情风俗,间有扞格难行之处”,因而未获颁布。1909年和1910年,清政府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给律师以“存在”的权利,使律师的法庭活动有了法律保证。1911年,修订法律馆重新编纂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有关律师的规定仍是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因辛亥革命爆发,各种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最终均未及实施甚至没有颁布就被束之高阁。当然,这些法规中关于律师制度的设想,以及在此期间租界地城市中已出现的一定数量的中外律师,为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部分、中华民国时期的律师制度和律师业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开创了民主共和的历史,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京政府(注:这里称北京政府而不是北洋政府,本人感到北洋政府有贬义的色彩,毕竟它是个合法政府,并且为法治作出不小的贡献,为此本人称之谓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三个时期。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虽然仅存三个月,但以孙中山为首的执政者认为:“司法独立,为法治国公权精神所系,而尤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8〕基于这种认识,临时政府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立法工作,如草拟了《中央裁判所职令草案》、《律师法草案》等法令。
就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而言,虽连年战乱、内外交困,但由于受西方文化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中国社会在制度层面也开始了大的转变,在清末变法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施行的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趋于完备,律师业也初具规模。1912年9月16日,北京政府在中国历史上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关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它延续了清末关于律师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这一时期律师制度建设上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律师暂行章程》为中心,有关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立法初成体系。第二,确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境内虽有律师存在,却不是自己授予的,《律师暂行章程》确立了律师资格授予制度,奠定了近代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基础,使中国从此有了自己本土的律师。第三,设置律师名薄,建立律师登录制度。凡取得律师资格者,必须要列入相应级别审判厅的名薄之内,首先进行登录审核。各级审判厅收到律师登录申请后须对申请人的资格取得、执业条件和任职障碍进行调查。登录既是律师执业所必须履行的登记、注册手续,又是法院对律师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 。第四,建立律师公会,确立了自治型的律师业管理模式。行业自治是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必然要求。《律师暂行章程》体现了这一要求,规定在地方审判厅所在地设立律师公会,律师只有加入公会组织才能执行职务。
1912年12月8日,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律师自发组成的自治性社会团体――上海律师公会正式成立,1926年公会决定自行购置办公场地,并选中了当时政治、社会环境相对宽松的法租界的贝勒路572号(现为复兴中路301号)建立办公楼。经过2年营建,由上海律师筹款75700银元建造的办公大楼落成。1929年10月,公会正式迁入,直至1949年。在此期间上海律师公会也迎来它的全盛时期:1927年,会员323人;1929年,430人;1931年,816人;1936年,1340人。会员人数不断增加,使上海律师公会在抗战爆发前,已经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地方性律师组织。当时,仅阿南中路延安东路口的中汇大楼,就有70位律师将事务所设在这里。1949年后,上海律师公会全体会员进入中国新法学研究会组织的学习班,进行学习和思想改造。1950年1月12日,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陈毅在一份文件上批示道:“悉查,旧上海律师公会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司法制度有不可分离之关系,依照共同纲领第十廿条规定,反动政府司法制度既经废除,该律师公会的社员资格亦随之消灭……”,随后,那栋3层楼高的的大楼,连同一些集体财产,被移交给中国新法学研究会上海分会,1952年被移交给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又交付给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使用,从此上海律师公会从书面档案中彻底消灭。
上海律师公会虽然不复存在了,但上海律师公会涌现出了一批视国家存亡、民族利益为己任的杰出律师还是一直被人们所尊敬。
吴凯声:吴凯声祖籍江苏宜兴,1900年出生,1922年赴法国留学,毕业于里昂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26年,他回国后任北洋政府法律顾问,兼任上海法科大学教授,1932年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作为1920年代的中国早期“海归”,吴凯声不仅是当时租界内用英、法语言出庭辩护的第一位中国律师,而且还连续承办了不少颇有影响的重要案件,以至于年纪轻轻就名噪一时,30多岁就迈进了上海滩头牌律师的行列,其大名妇孺皆知。
吴凯声特别是以代理政治案件见长,当年他曾先后为陈延年(陈独秀之子)、陈赓和廖承志等著名共产党人做过辩护。1933年3月,廖承志在上海公共租界被捕,吴凯声受宋庆龄、何香凝和蔡元培先生的委托,出庭为廖承志辩护。法庭上吴凯声与租界当局律师唇枪舌剑,但法庭依然根据规定将廖承志引渡给当时的上海市公安局。吴凯声随即尾随囚车来到公安局,根据当时的刑事诉讼法,被告侦询完毕可交辩护律师“责付”出狱的规定,要求立即将被告“责付”给律师。经过吴凯声的据理力争,公安局长向市长请示,市长又向最高当局请示,最后终于将廖承志“责付”辩护律师吴凯声,当晚,吴凯声就将廖毫发无伤地交到何香凝手上。几天后在一个宴会上,吴凯声见到上海市长吴铁城,吴铁城说:“你代表的是共产党!”吴凯声反唇相讥:“我是律师,只知道接受委托,依法办事!”,把市长气得无话无说。
再讲讲著名的七君子案
1936年5月31日,马相伯、宋庆龄、何香凝等人在上海宣布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发表宣言,通过《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向全国各党各派建议:立即停止军事冲突,释放政治犯,各党各派立即派遣正式代表进行谈判,制定共同救国纲领,建立一个统一的抗日政权等。11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 罪在上海逮捕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史良、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等七位救国会的领导人,其中,沈钧儒、史良、沙千里、王造时四人为上海律师公会会员,1937年4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向七人提出起诉书,并于6月11日和25日在苏州的江苏省高等法院两次开庭审讯。在此期间,上海和苏州律师公会的同仁纷纷伸出援手,张志让(曾任北洋政府大理院推事)、张耀曾(三度出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陆鸿仪(曾任北洋政府大理院庭长)、吴曾善(苏州律师公会负责人)、陈霆锐(上海律师公会常务理事)、刘世芳(东吴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人董事)等21人义务组成豪华辩护团,在法庭上为“七君子”作了义正词严的辩护,宋庆龄等也发起了救国入狱运动。在全国各界的强大压力下,“卢沟桥事变”爆发20余天后,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释放了“七君子”。(图片介绍:左起:王造时、史良49年后第一任司法部长、章乃器、沈钧儒49年后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沙千里、李公朴、邹韬奋)。
如果我们把北京政府时期看作律师制度的确立时期,那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是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在中国持续稳定的发展时期。一方面,南京政府继承和沿袭了北京政府时期所确立和实施的律师制度,保持了律师制度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应时而变,对已有的制度作出了补充和发展。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律师业的模式基本定型。中国律师制度在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在比较的基础上兼收并蓄了各发达国家律师制度的一些特点,最终形成了具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律师制度风格的民国时期的中国律师制度。 第二,法律体系更趋成熟、完善。这一体系以《律师法》(1941年)为中心,以《律师法实施细则》(1941年 )、《律师检核办法》(1945年)、《公设辩护人条例》(1939年)、《律师登录规则》(1941年)、《军事审判登录规则》(1957年)、《律师惩戒规则》(1941年)为补充,它严密完整,融合了中西法律文化特色。 第三,律师准入条件渐趋严格。,加大考试难 度和广度,增加了考试门数,以控制律师数量。据统计,上海在1930-1934五年间,律师数量仅增加500多人。 第四,律师自由职业者的性质得以巩固。所谓自由职业者,是指律师执业无论对国家或当事人都只服从法律,基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围绕受委托法律事务,为当事人的利益而开展业务,除此之外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业
从清末变法到中华民国的各个时期,中国在律师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上效仿的是西方国家,尤其是日本和德国的律师制度模式,而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发文《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要求 “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 刚才说过史良出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任司法部长,她律师出身,对律师这块还是比较重视的,虽然压力很大,但她还是试图建立新的律师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草拟了《京、津、沪三市辩护人制度试行办法(草案)》 。1953年,上海市人民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 ,帮助刑事被告辩护;次年又改为“公设律师室,”职能扩大到为离婚妇女提供法律帮助。1954年7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指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等大城市试办法律顾问处,开展律师工作。同年9月,颁布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辩护制度,使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及部分县、市推行。1956年3月,司法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两个草案;同年7月,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规定了律师的性质、组织、任务等), 并颁布了《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26〕到1957年6月,中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律师协会(更可信的说法是筹备会),建立法律顾问处800多个,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27〕律师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 新的律师制度事实上是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仿效对象的,其主要特点就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法律顾问处任职,而非私人或合伙开业。但即使如此,它还是遭到众多的非难指责,如认为律师制度是资本主义所专有,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等。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许多律师成了右派,有的还被判刑劳改,很多律师在劳改农场和干校度过了近二十年的时光。当时律师制度己经名存实亡,伹在北京还留下一块“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筹备委员会”的牌子,留了五个律师,外国人来旁听的案子的时候,这五个律师就出来,实际上是表演了,做一种形式,没有外国人参观的时候,这五个律师在法院门口接待室做接待。 律师制度在当时的中国是注定要夭折的,它即使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中不夭折,也必然要在此后文化大革命的“群众专政”中与“公、检、法”一道被“砸烂” 。
中国的律师制度在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后中断,间隔20多年,又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重建。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等十五次会议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该条例是当代中国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利、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律师暂行条例》一颁布就迎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980年9月29日的全国人大五届十六次会议上,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公开审判,特别法庭设二个审判庭,江青集团案的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由第一审判庭审理;林彪集团案的被告人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由第二审判庭审理,决定指出:特别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当然名义上是公开审判,实际上是有组织的公开审判,旁听群众是有组织的,不是谁想来谁能来的。当时马上成立了“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组长是彭真,彭真提出来,“既然是审判,就应当公开。要公开审判,还是有律师的好”。在这个背景下,就把组建律师小组的任务交给了司法部,司法部在北京、上海一共抽调了6名专职律师,加上12名兼职律师,一共凑了18个人,除北大法律系主任陈守一外,10月11日以前全部到国务院第二招待所报到,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到了驻地之后,才知道此行的任务,原来就让陈守一当律师组组长,但他坚决不同意参与辩护,司法部只得让时任北京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思之担任,当时司法部定的辩护原则是“事实不能动,罪名不能动”,“事实不能动”,主要理由是这些事实都是经过几年反复的审查,肯定确凿无疑;“罪名不能动”,是说反革命性质不能动。今天看来确实可笑,这二个不能动还辩护什么?最后,10名主犯中,只有5人要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触及了全部48条罪名中的13条,并成功抹去了7条,还是起了点作用。
另外再和同学们讲个郑传本律师为蒋佩玲包庇案的辩护,
1987年,凶犯于双戈因赌博负债累累而持枪抢劫银行并杀害银行工作人员的案子轰动了上海滩,相信你们的父母都知道这个案件。
于双戈获死刑并无悬念,此案的高潮反倒是对他的女友、涉嫌包庇罪的蒋佩玲的审判。由于她对男友忠心耿耿,社会上一度流传“娶妻要娶蒋佩玲”的说法。当年12月19日,也就是于双戈被枪决后的一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蒋佩玲包庇于双戈、私藏枪支弹药案,著名律师郑传本出庭为蒋佩玲辩护。
庭审中有一个细节非常关键,直接影响到对蒋佩玲的定罪处罚。公诉人称:蒋佩玲是被公安机关截获的,她拖延时间,影响和妨碍侦查工作进行。
辩护律师郑传本不同意这一说法。他拿出当时蒋佩玲出走未成折返派出所的“路线图”,进行“回放”:当时蒋佩玲的确没跨进派出所大门,处于六神无主、惊慌失措状态。但如果她要离开现场,派出所不是必经之地,显然当时她想自首。郑传本当庭反问:“公诉人称蒋佩玲是被'截获’的,有人会送上门去让你截获吗?”
这么一问,所谓“截获”实际上不攻自破。被告人蒋佩玲也表示,先前抱定了与于双戈生死在一起的决心,想去派出所讲讲清楚,但到了派出所门口又被那种紧张气氛“镇住了”。偏巧此时她被公安人员撞见,被带进了派出所。郑传本提出,蒋佩玲犯罪情节不严重,对这样一个多情幼稚的弱女子,应以挽救教育为目的,从轻处理。
当晚7时40分,上海电视台转播了庭审调查的70分钟节录,收视率竟超过95%。11天后,法院作出宣判:蒋佩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最后讲讲目前律师的规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已达25.09万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两万多家。虽然从人数上看律师业发展很快,但本人认为现在的律师执业环境较差,近几年有几十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被个别司法人员或被地方政府教唆的闲杂人员殴打和关押,但没有一个律师协会仗义执言为律师说话。
结束语
对待知识分子的态度,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对待工人农民的态度,标志一个民族的公平程度;对待律师的态度,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法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