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充装基本要求

6.4.1 涂敷标志
    气瓶的充装单位负责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瓶体上涂敷充装站标志,并负责对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原标志涂敷气瓶颜色和色环标志。
6.4.2 充装安全与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定期检验,并且负责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或者气体消费者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指导,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应标准充装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练。
6.4.3 气瓶档案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6.4.4 警示标签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自有产权或者托管的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及应用应当符合GB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规定。
6.4.5 充装前后检查与记录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气瓶发生事故后,充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可追踪的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不能提供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依法追究气瓶充装单位的责任。
    车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充装进行控制和记录;鼓励其他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及其充装、使用进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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