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器未开,40根UV灯管全瞎...企业申辩:程序违法!市局:不采纳意见,罚15万
正文内容
津市环罚字〔2021〕57号
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地址: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EPS保温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7#车间(保温板材生产)熟化、烘干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配套的UV等离子光解净化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7#车间正在进行熟化、烘干作业,风机正在运行,UV等离子光解净化器未开启,执法人员打开UV等离子光解净化器查看,20组(40根)灯管全部不亮。7#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与外环境连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科美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EPS保温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听证,于2021年6月23日经慎重考虑,请求撤回上述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1年6月10日、6月23日分别提交《情况说明》《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我单位已对本次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进行整改;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单位面临巨大生存危机,员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希望给予改正机会;
3.本案存在环境程序违法,依法撤销立案,不应予以处罚。2021年5月20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告知我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5月24日调查询问时,要求我单位补签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光盘)。
4.2021年5月20日现场检查时,我单位7#车间正在进行ESP保温板材的“成型”工艺施工,成型工艺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58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不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0日
素材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