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2月30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城市更新市场健康发展,《条例》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选定市场主体方式、市场主体变更程序、市场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对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率先探索了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
率先探索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
市场化运作是深圳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机制创新。《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市场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搬迁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其中,政府通过定规划、定政策、定标准,抓统筹、抓服务、抓监管发挥引领作用,市场主体则具体负责搬迁谈判和项目建设实施,实现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保持城市更新活力。根据规定,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和成片连片改造,以及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情形下的城市更新,明确由政府组织实施,突出政府的统筹谋划和系统布局,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的实现。
从严规范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建设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城市更新市场健康发展,《条例》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选定市场主体方式、市场主体变更程序、市场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对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规范。《条例》强调,市场主体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市场主体,被选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城市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在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申报主体的,应当重新征集物业权利人的更新意愿并报区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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