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驿站或网点分部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许可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版:
第三章,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分部),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综上所述,经营快递业务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但需要向邮政局申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快递末端网点(分部)连许可证都不需要,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一个备案登记即可营业。备案跟申办许可证是两回事,快递条例第十八条有一些内容上的缺陷,应该注明: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申办许可证。
关于处罚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不足,比如可以罚款1万元以下,那么罚款50元也符合规定,但这毫无意义,应该规定一个最低罚款金额,可以二字也有点不妥,好像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最好修改为:应,或者干脆都不用,直接规定:应罚款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查询快递网点、驿站是否有经营许可,访问国家邮政局官网,依次点击服务板块进入,许可证和年报信息查询,选择末端网点、分支机构等板块进行查询。
查询不到信息的,或者点击详情,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服务品牌超范围经营的,都是违法行为,比如服务品牌登记的是中通快递,那就只能经营中通快递。
比如下图网点分部,都已过期2年,还可以查到,难道不应该注销,并不予展示,邮政局不及时更新,违反了快递暂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由于国家邮政局官网无信访投诉或举报途径,互动局长信箱仅受理快件方面的申诉,而省、市邮政局官网的局长信箱、公众留言虽然可以反映与邮政局职能相关的事项,但近期系统维护,无法正常使用,所以通过国家信访局投诉了许可证信息不更新,在事实和理由当中,可以把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