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唐金镜录:为父复仇案,满朝争议,并被后世载入史册(下)
张煌张琇两兄弟为父复仇,杀死冤枉他俩父亲的仇人杨汪,在准备向另一个构陷他父亲的仇人复仇路上,被抓后并最终被处以死刑。张煌兄弟的复仇事件在朝堂上引起了大臣的争议,一派认为应维护法律地位,处死张氏兄弟,一派认为应表彰张氏兄弟的“孝义”行为,不该杀死他俩,玄宗皇帝最终决定处死这两兄弟。事情过后,老百姓很哀怜这两孩子,给他们安葬并做了诔文。
那么玄宗皇帝的处理对不对?主张不杀这俩孩子的大臣(如张九龄)有无论据?
答案是有的, 举几个例子供参考。
西周时期,法律允许个人复仇,但要经过官府的批准并备案。《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孔子将此具体化,有弟子问孔子如何处理父母之仇时。孔子说,对于杀害父母的仇恨,要随时准备报仇;不与仇人同朝当官,以示不共戴天。若在市面或朝堂相遇(即不允许携带武器处),要不回家取兵器,当即与之搏斗(突出复仇的迫切性和义无反顾)。
孔子:这话我说过
当然在儒家认可复仇时,自然有反对的意见,这其中以战国时法家主张为代表。商鞅在变法中明确反对私自复仇。他禁止百姓私自复仇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要富国强兵,整合集体力量。
相比之下,倒是唐代的相关案例有更多启发。
一是唐太宗时期,山西有个女子叫卫无忌,早年其父被同乡人所杀,当时她才六岁,等到长大人后在一次宴会上,用板砖拍死仇人后随即到衙门自首,说明情况。唐太宗看到当地官员的奏报后,对这种复仇行为极为嘉赏,史书记载“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在赐予田宅之余,仍令当地州县官以礼嫁之。
二是武则天时期(约684-704年),有个叫徐元庆的人因父亲被县尉所杀后,隐忍多年,并通过改名换姓在驿站找了一份工作,后来趁着这个县尉升官后途径这个驿站时,手刃仇人并前往官府自首。对这件案件的处理显示了古人在人伦和法律,情与理之间的矛盾和取舍,或许对我们理解张煌兄弟俩的复仇案件有所启示。
当时处理徐元庆此案的一种意见是,杀人偿命。(这类似张煌兄弟俩案件中李林甫等一派大臣的意见,玄宗皇帝最终也是这么处理的。)
一种意见是以名士陈子昂为代表,他认为根据法律徐元庆肯定要伏法,但是复仇又不能不报,因此可以采取折中之策,一方面要对杀人重罪明正典刑,一方面要对为父复仇的行为加以褒奖。这似乎很矛盾,但当时的武则天最终就采取了这个意见,并勒令朝廷法度以后一次为参考。
事情到此就结束了吗?没有,到了中唐时期,大文豪兼政治家的柳宗元撰文批评了陈子昂的这一建议。
柳宗元像
他认为礼法是辩证统一的,既不能褒奖被法律判以重刑的行为,也不该出现诛杀加以褒奖的罪行,否则是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柳宗元给出的解决之道是:先搞清楚县尉当初杀害徐元庆父亲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私人恩怨,让徐元庆的父亲冤死的话,那么徐元庆在为父亲申诉无望,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为父复仇是“守礼行义”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处决。沿着柳宗元这一思路,我们发散出去,《水浒》中武松为兄报仇的是非曲直就很有意思了。武植(武大郎)之死首先是冤屈的,这一点毋庸置疑,武松之嫂潘金莲和西门庆通奸事发,怕此时张扬出去,武松回来不会轻饶(武植所以倚仗的也正是兄弟的勇武),所以毒杀了武植。武松回来后查明是非曲直后,在小说中,武松并没有立即采取手刃罪犯的复仇行动,而是很有分寸地获取了人证(何九叔和街坊四邻等)物证(潘金莲、王婆的罪供、武植火化后的遗骨),然后前往衙门告状,这是武松采取的正常司法途径。这是在腐败的官场中,西门庆的银子显然更好使。在法律无效的情况下,武松这才被逼采取了手刃西门庆等人的复仇行动。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按照柳宗元的说法,武松这种复仇是值得褒奖的,是符合“守礼行义”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法律处决。只是在黑暗的现实社会中,这种情形案件的可操作性是值得推敲的。
武松杀嫂
柳宗元的另外一点看法是,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是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县尉杀死,那么徐元庆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应有处罚。因此可以说柳宗元的思想是辩证进步的,接近今天的刑法学相关观点,从他的思路来看,我想张琇张煌兄弟为父复仇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不应受到责难。
当然唐玄宗的最终抉择,也不能完全说没有道理,或许是出于维护法律绝对地位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考量而做出的选择。
所以即使在今天,遇到类似这种情况,还是很难说哪种做法更合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