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企业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或减值损失。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评估,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同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属于应收款项,所以是要计提坏账准备的。
(1)期末计提坏账准备
①计提、补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②冲减(转回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实际发生坏账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已确认的坏账又收回
①转回已确认的坏账
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②收回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坏账准备在计提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举例1:甲公司2017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200万
贷:坏账准备 200万
则甲公司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对计提的200万坏账准备做纳税调增处理。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200万。
举例2:假如上述甲公司2018年底已经确认500万确实无法收回,甲公司应核销坏账,并计提相关坏账准备,会计处理如下:
1. 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500万
贷:应收账款 500万
2. 年底计提坏账: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
贷:坏账准备 300
对于甲公司这笔500万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企业应按规定提供证据资料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栏“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金额300万;第34栏“资产损失”调减金额500万。
举例3:假如甲公司有100万已确认坏账后又收回来,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万
贷:坏账准备 100万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应收账款 100万
收回的已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应计入收入,在本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相关填报处理参照前述内容)。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根据上述条款,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则应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追补至发生年度,无需受限于“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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