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桩因包养18岁少女引发的伦理悲剧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世上没有那多捷径可走,也没有那么多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年轻漂亮的女孩被富商包养的事情,我们看到很多,可在浙江温州一个18岁的女孩,以为自己搭上富商这条捷径,以为会被人包养没想到反被人“白嫖”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小吴(化名)出生于浙江一个普通的家庭,由于成绩不是很好,过早的就步入了社会,才18岁的她已经参加工作,由于自己文化不高,找不到很好的工作,好不容易找的工作,却又嫌弃钱少活多还累。由于小时候家里比较娇宠她,所以导致她从小就养成了不劳而获的习惯,自己没赚到多少钱,花销倒是不少,她长得很漂亮,自然有很多的男青年追求她。

可是一般的小青年,经济实力都不会有多高,根本就负担不起她的开销,她基本也都看不上,她长得漂亮完全可以选择去做网红或者模特之类,通过这样正规的渠道去赚钱,可她却觉得自己长得这么漂亮,应该要找个有钱人养自己,有了一个这样可怕的想法,一心想着走捷径的她,恐怕早就已经迷失了心智。

某天在大街上44岁的刘某,遇到了这个年轻貌美的女孩,抱着侥幸的心理,他对着小吴说了句“姑娘你长得这么漂亮,有男朋友吗?没有我包养你怎么样?”正常人遇到这样的人都会觉得不是流氓就是神经病,肯定跑都来不及,可是一心想着被人包养的小吴,看到这个财大气粗的男人,她居然说了句“真的假的,多少钱?”,这反倒让刘某诧异了一下。

没想到真就答应了,“5万块一个月,钱都在我手上的袋子里怎么样”,小吴看着他手上沉甸甸的袋子,觉得这个人肯定是个有钱的主,五万块的确不少,然后两个人就坐在一起聊天,通过交谈,刘某告诉她自己是一个公司的老板,他说“自己最不缺的就是钱,到了这个年纪就是想找个贴心的人陪伴”,小吴心里没有过多的纠结,为了能过上有钱人的日子,就答应了他。

随即两人到了小吴的出租房,两人一夜温存过后,刘某把自己提着的袋子留在桌上就走了,当小吴醒来,欣喜若狂的准备打开那个袋子时,差点没气吐血,袋子是满满装着一袋钱,可不是人民币是冥币啊!她立马联系刘某,可压根就找不到人,竹篮打水一场空,气急败坏的她选择了报案,可自己不能跟警察说实情,那得多丢脸。

于是她就撒谎说自己放在家里的五万块钱被人偷了,她知道小偷是谁,警方接到报案,五万块也不是小数目,立即展开了调查,可调查之后才发现根本就不是盗窃,小吴才跟警方坦白自己跟吴某这场荒唐的包养事故,那吴某的行为是否有构成犯罪?

首先是他跟小吴之间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行的构成要件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否构成犯罪最主要就是被害人是否自愿,但显然小吴在当时是自愿的。

其次是他给了小吴冥币,有没有涉嫌诈骗和使用假币罪,首先是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规定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受害人得要有财产上的损失,行为人要有钱财的获得,才会构成犯罪,但此案中,小吴没有金钱损失,刘某也没有利益所得,而且嫖资也不属于合法财产,所以不构成犯罪。

使用假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假币有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但是冥币不会再市场流通,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构成犯罪。

男子的种种行为皆没构成犯罪,最多也就是道德上的谴责,若硬是要说他的行为是否有触犯法律,那最多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是若按照嫖娼给刘某定罪,小吴和他两个人都会受到处罚,虽说刘某这样的行为积极的不道德,应该受到谴责,但小吴自己本身也是存在问题的,若不是她自己想着走捷径,不劳而获、不爱惜自己,也不会发生这样的荒唐事,小吴这算是吃了一次大亏,也希望她能因此吃一堑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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