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从IPO审核公告,看监管和审核思路的变化

12月3日之前的公告画风

2020年12月3日,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4次审议通过了苏州纳微科技科创板IPO,发布的公告如下:

【画风突变后的公告

2020年12月7日,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115次审议通过了深圳微众科技和邦彦技术科创板IPO,发布的公告如下:

画风变化解读

两份公告细微的变化,没有引起业内人充分关注,但实际上体现了监管和审核理念的重大转折。

首先:由于注册制IPO要经过受理、问询、上市委审议、证监会注册等几个环节,交易所上市委审议通过,不代表能够发行上市。所以交易所公告用:“同意XX公司发行上市”显得不够严谨。最终决定权还得是会里!对,会里!

并且,自从注册制以来,有一些企业通过交易所审议通过后,长期不能获得注册批文。

甚至,也有多家被证监会不予注册和终止注册的情况: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交易所批文内容表述透露出了另外一个重要信息:注册制下的上市委员会,不再为上市背书,而只是从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方面进行审查。要求中介机构承担更多的责任,把好入口关。而投资人也应更加深入研究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总行判断,自担风险(别来找我)。投资难度及风险逐渐加大。

成熟的注册制资本市场,都是以企业实话实话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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