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坠亡,“驴头“赔偿。

百姓民间自愿的登山公益休闲等活动,意思自治,遵循公序良俗,自由平等原则。青岛“驴头“姜先生,与驴友相约共同登崂山,没有收费营利行为,自娱自乐,彼此之间没有管理隶属关系。“驴头“对驴友没有权利,自然不承担义务,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登山中姜女士不幸意外坠亡。姜女士亲属起诉“驴头”姜某,主张姜某承担姜女士死亡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8万余元。一二审法院以“驴头”姜某“登山线路选择及救援有瑕疵“为由,判决姜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驴头“姜某共计赔偿死者家属46000余元,加各种诉讼费用,共计7.1万元。“驴头“助人为乐,无私奉献,背上债务,法理不通。登山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任何人无法遇见避免登山发生的意外事件。姜女士意外坠亡,后果自负。登山路线提前网上公示,参与者一致认可,如果仅仅是“路线瑕疵“,让驴头当“替罪羊“,也是显失公平;如果是“救援瑕疵“,现场驴友地位平等,似乎应该责任共担。此案将严重影响百姓正常的业余活动。依据本案判决,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追究选择路线的导航公司的责任?路线选择与意外坠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姜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登山行为及风险,责任自负,与他人无关。公权过度限制干预百姓业余活动,加大无辜者义务,不利于百姓的正常交往生活,悖逆法律惩恶扬善的宗旨。天赋人权,休闲娱乐兴趣爱好公益等权利,应该归还于民。如果必须有一个“登山法,喝酒法”之类的免责依据,百姓终极的选择就是取缔登山竞技,拒绝聚会喝酒等一切娱乐休闲公益活动。真不知道现实生活中的法官们,能否拒绝结伴登山,远离聚会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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