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F:延迟船员休假,我是明确反对的!
ITF和PSC一样是个强大的存在,ITF主要管薪水待遇,PSC管安全和防污染。在某些区域,ITF的影响力非常强大。
前几日,东京备忘录讲:受疫情影响,船员换班,在船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3个月。参阅:这个小通知解决很多事:换人、换证、过期……
ITF对这件事说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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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ITF发布了087号通函,通函回顾了疫情发生以来,船员付出的努力,90%的贸易都是海运完成的,一些船员输出国,比如菲律宾、乌克兰等关闭了通关,搞得船员无法换班。为此,有的船旗国,对船员遣返这一条签署了免除条款。
对此,ITF明确表示:关键时刻我们不能坑船员!2020年3月17至4月16日期间,即使船员签署了最长的合同11个月,仅仅允许推迟一个月休假。船员最长工作时间,务必保持12个月之内。
最后,ITF在此强调:尽管存在旅行受限等因素,依然要确保船员的休假遣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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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F通函全文
大家看了通函,可能没用看到12个月的字眼,没有PSCReady翻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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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没用直接讲,事实上是强调要求了12个月的期限,逻辑上是这样的。
《2006 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2.5.2(b)款要求:
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应少于 12 个月。(The maximum duration of service periods on board following which a seafarer is entitled to repatriation – such periods to be less than 12 months)。
也就是说,《2006 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2.5.2(b)”强调了船员应该享受的遣返权利。
同时,劳工公约标准 A.2.4.2条要求:
标准 A.2.4.2— ……船员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 2.5天计算(the annual leave with pay entitlement shall be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a minimum of 2.5 calendar days per month of employment)……
所以,对于一个日历年,船员可以累积到 30 天的带薪年休假。
接着看
劳工公约标准 A.2.4.3条要求:
除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Any agreement to forgo the minimum annual leave with pay prescribed in this Standard, except in cases provided for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shall be prohibited.)
不准放弃休假,也就是必须休假了!
这么一个逻辑推算下来,一年除去1个月的带薪休假,船员最多连续工作时间应该是11个月!
为此国际劳工组织(ILO)对最长工作时间做了说明(下图是ILO的解释):船员在船的最长工作时间为 11 个月!12个月就要遣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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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五月,我国将有1万名船员需要休假,有的朋友反映休假的难点在于港口管控严格。
为此,我国交通运输部门,已经在着手解决船员倒班问题,3月12日,交通部为此发了文件,内容跟ITF的要求基本一致。
一是:不能超过12个月;
二是:超过12个月,下不来,立即安排在船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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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船东协会要求要求各航运企业、各省市船东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报送,船员倒班计划,交通运输部将协调有关单位,逐一专项解决船员换班问题。
ITF、交通运输部、船东协会,都表态了,相信解决倒班问题,近在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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