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原告上诉过程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请求金额?
案例:“济南ABC有限公司”起诉“山东DEF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济南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济南ABC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拟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希望将原《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这种“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原告上诉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请求金额”是否可行?
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原告上诉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请求金额”的相关规定。难道这样的问题就无法解决?
运用“立法者目的的解释”原则和“法律归纳推理”的方法,我们还是能找到答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根据上述两款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一审未作实质审理,还是二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未经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都不得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判决。其目的:避免剥夺当事人一方的上诉权,维护民事诉讼法的二审终审制度。
就本案而言,一审“济南市××区人民法院”因未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判决,因此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审理该案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1、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发回重审。
那么现实问题又来了,发回重审,发回的是一审起诉状中“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的重审?还是发回二审上诉状中“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的重审?那么我们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系统的研究。
首先,要搞明白“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是属于什么法律性质?所谓“独立诉讼请求”,就是独立于上诉请求之外的诉讼请求。而就本案而言是对“违约金的金额变更”,因此不属于“独立诉讼请求”,因此更不适用“另行起诉”的状况。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因此当事人变更后的请求事项才是当事人的最终“意思表示”。故发回重审,应当是发回二审上诉状中“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的重审。
综上:二审法院在本案处理可能性上可以总结如下:
1、若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维持的一审驳回《起诉状》中的所有诉讼请求;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不受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中诉讼请求变更的影响;
3、若发回重审。是发回二审上诉状中“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的重审。
当然上述观点仅仅代表个人意见,欢迎大家进行探讨,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