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船舶上的通风筒与空气管之间的区别你知道吗?
2020年11月6日晚,一艘名为“THANH HUNH”的货船在越南中部的广南省海域沉没。据报道,该轮很有可能是通风筒出现了故障,从而导致海水倒灌入船体内,使得船舶左舷倾斜,最终导致其倾覆沉没。通风筒与空气管是船舶上重要的设备,在船旗国安全检查中,通风筒与空气管的缺陷较多,不少船舶因为该缺陷被滞留,船舶上的通风筒与空气管外型较为相似,容易让人产生混淆,今天我们就来捋一捋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安检中常见的缺陷。
01
通风筒与空气管的区别
功能不同
通风筒(venting pipes)是指作为空气进出舱室处所的通风导管,用于包括机舱、货舱、泵舱间、电瓶间、CO2间以及人员经常出入的封闭处所等的通风,能保障主副机、厨房炉灶等机器设备正常工作和人员正常呼吸以及货舱内货物进行通风。
通风筒
空气管(air pipes)(俗称的“油舱柜透气管”也属于空气管的一种)是指设置在压载舱、隔离空舱、油舱(柜)以及其他液体舱柜上部,并延伸至露天甲板之上,在注入或排出液体时能保证舱(柜)内的气体顺利进出,起到与外部大气保持等压作用。
关闭装置为非自动型的空气管
关闭装置为自动型的空气管
空气管自动关闭装置原理图
高度要求不同
通风筒围板高度在“位置1”至少为900mm,在“位置2”至少760mm;空气管在规则中没有“位置1”与“位置2”的高度要求,而是在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之上的空气管才有具有的高度要求,规则要求干舷甲板上的空气管高度至少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的高度要求至少为450mm。
风雨密要求不同
通风筒只要求在“位置1”低于4.5m(16修改通报将4.5m改为上层建筑标准高度的2倍替代)或“位置2”低于2.3m(16修改通报将2.3m改为上层建筑标准高度替代)的通风筒开口应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而空气管关闭装置无高度限制,均要求在管口上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空气管在管口上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能阻断海水及异物打入舱(柜)内。(在液货船上设置的透气管系中安装的压力/真空阀(PV阀)也作为空气管的自动关闭装置)。
02
通风筒与空气管的规则要求
通风筒规则要求
(1)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如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2)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3)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需装设封闭装置。16修改通报中将通风筒不需要装设封闭装置的“位置1”与“位置2”的高度要求分别修改为下表中对应的其他上层建筑标准高度的2倍和对应的其他上层建筑标准高度替代。
上层建筑标准高度(m)
(4)除以上(3)规定之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的船舶,其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900mm。在“位置2”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至少应为760mm。
空气管规则要求
(1)如压载水舱或其他水舱的空气管伸到干舷甲板或上层建筑甲板之上,其露出部分应结构坚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高度,在干舷甲板上至少应为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至少为450mm。如上述高度可能妨碍船上工作,可同意用一个较小的高度,但需经确认该关闭装置和其周围环境是可采用该高度值。
(2)空气管管口应具有永久附装于管口的合适的关闭装置,08修改(海08修/3篇/2章2.9)通告要求空气管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3)液货船上可使用压力真空阀(PV阀)。(海08修/3篇/2章 2.9)
03
通风筒、空气管常见缺陷
通风筒的常见缺陷
1)通风筒的关闭装置失效
2)通风筒高度不足4.5米或2.3米,但未设置有效关闭装置。
3)通风筒高度超过900mm,未设置专门支撑。
4)通风筒断裂/洞穿
5)通风筒的高度不符合要求
空气管的常见缺陷
1)空气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2)空气管未装设关闭装置
3)空气管的关闭装置为非自动关闭型
4)空气管断裂/洞穿
5)空气管管头、浮子严重锈蚀
6)空气管关闭装置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