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法规整理(一)立案及量刑标准

 01. 

假冒注册商标罪

 0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0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罪

 04. 

罚金标准

 05. 

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法规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部分条款因刑法修改失效(见文中),其余条款现行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实施日期:2011年1月10日,其中第六条因刑法修改失效,其余条款现行有效。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2日,部分条款因刑法修改失效,其余条款现行有效。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实施日期:2007年4月5日,现行有效。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实施日期:2020年9月14日,现行有效。

作者丨杨璇

编辑、排版丨deer

校对 | 老斑鸠

审核丨卓安所刑事实务研究组 、老斑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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