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判罚:国外出差的旅途时间必须全部算工作时间

联邦劳工法院最新的一个判罚:如果您在国外出差,那么全部旅途时间都应该算工作时间,您可以要求雇主全额支付工资。经常到国外出差的人能从这个判罚中得益。

案     例

Rheinland-Pfalz 的一个建筑公司在中国有个项目,原告就是这个公司的一名雇员,被公司派往中国进行项目,在回程过程中,因为直飞的航班只有经济舱航班了,所以雇主在他的要求下给他定了在迪拜转机的商务舱航班,从而让旅途时间大大增加,雇主只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途的报酬,就是按照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来回程共四天支付。而雇员要求按照旅途实际时间支付,就是他上飞机开始一直到下飞机的这段时间都算工作时间,必须按照实际旅途时间支付工资,也就是要多支付37小时的工资。

本周三在Erfurt的联邦劳工法院支持了这个雇员的诉求(5 AZR 553/17)。法官认为:雇主排雇员到国外出差,是符合雇主利益的,所以在所有的旅途时间都必须算工作时间,必须付费。

问题是如果是雇员自己要求的,漫长的旅行时间是否合理。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本身又绕回去了。

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只要是出差的话,旅途时间也算工作时间,雇主必须付费,特别对于经常到国外出差的雇员是有好处的。

德国热线理财保险, 房屋, 工作, 美食, 汽车, 打折微信群

请联系微信号:www-dolc-biz,注明微信群名称

这里是德国热线“德国法律”板块,欢迎您的加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