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庭释明被告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时,是否已经认定了违约?
现实中,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一般都较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亦即,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如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法官会当庭释明说,“被告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许多当事人一听,以为法官已经认定了被告违约,被告必然败诉。其实,并非如此,法官的释明或如此询问,只是在履行必须释明的一个程序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亦即,当出现买卖合同原告一方以被告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被告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此时,法官必须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是在履行法定程序,而非已经认定被告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