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 | 一个“BUG”的作用
经验一个“BUG”的作用
前天中午的午间休息,被一个同事打乱了。
为什么?因为他连2018年的年终奖,在2019年1-3份才有两万多块钱的工资,却被扣了六百多块钱的个人所得税。这不对。其他人和他一样的,都没有怎么交税。
问财务负责报税的同事,同事说他的信息一切正常,要他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我请财务进一步检查,发现他的每个月5000元减除费用没有扣。
于是我就觉得很奇怪,把他的手机APP拿过来看了一下。
再一看,发现他的手机APP里,没有任职受雇信息。怪不得他每个月的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减除。
可是,单位的扣缴客户端里,这个同事的资料又是报送成功,接收反馈正常!该员工的雇员信息反应正常。
真是奇了怪哉!我都想打电话骂系统供应商了。
忽然我想起了,这个同事在2018年更改了身份证上的姓名,在年初上报反馈他的信息时,曾经多次反复,后来还是在税务局老师的电话指导下进行的。
于是,我让人打开他的个人信息卡看一下。各项情况是符合的啊,身份、入职时间等,差点就要绝望,要让人下午去税务局咨询算了。
且慢,在资料卡片的右下角,怎么会有离职日期,2018年12月31日。
财务经理跟我说,当时就因为他的信息不能成功,变为非正常改动时,登记的这项内容,后来,不知道是忘记了,还是改不了,就上报了他的个人信息。报送成功,接收反馈正常,就把这事忘了。
看样子问题就出在这儿了,我让人把他的信息在3月份改动一下,把离职日期删掉。再计算一下个人所得税,就能正常的扣减每月费用5000元了。
单位一个雇员,填有离职日期,却能信息报送正常。我很生气,我觉得这是系统的一个BUG。
但是,今天我想了一下,却觉得不是那么回事。
单位财务同事曾经找我去看过一个问题,就是元月份离职的雇员,其元月份工资是随着其他雇员一起在2月份发放的。在3月份做全员全额申报时,这个人的状态必须是正常才能申报。
我们知道,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61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如果没有填写离职日期,类似这种在雇员离职后一个月才发放工资的情况,就会多扣减一个月的5000元。对该雇员可能没有问题,但是,单位是不是存在未足额预扣预缴的风险?
所以,这个看似BUG的设计,其实还是有用的。
所以,单位负责个人所得税计算、申报的同事,一是要及时增加新增人员信息,以方便其通过手机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是要正确填报单位雇员入职信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能准确扣除雇员各项费用;三要根据人员异动情况,对雇员的离职信息及时填报,特别是离职日期的填写;四是发放完最后一个月工资之后,要及时更新雇员状态为“非正常”。
看来,遇到事情,还是要坚持老思维:先想想自己做错没有!
PS:当时只顾着解决问题,忘记把相关画面截图了。
人啊,明明一点儿也不了解对方,错看对方,却视彼此为独一无二的挚友;一生不解对方的真性情,待一方撒手西去,还要为其哭泣,念诵悼词。
——太宰治《人间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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