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整体的关系
个人与整体的关系
秦耕耘
在一个能够充分交换的社会中,只有人能够创造不同的价值,个人才能从其他人那里换取不同的商品与服务,或得到不同的认知。也就是说个人能够从其他人那里得到不同的东西,其他人也能从个人那里交换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单一的、性质相同的东西不需要交换,不同的东西越多,交换率越高。如果有人不创造任何价值,就没有交换的可能。这说明,社会个体的选择不同,社会的存在质量也会不同。很多人认为,个人选择是属于私人事务,与他人没有什么关系。但分析起来,个人选择与整体存在形式有直接关系,因为个人选择都直接地作用于整体的存在质量或性质。
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是自己主宰自己,还是接受他人的主宰,也很难说与公共利益或他人没有关系。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如果不能主宰自己,就会被他人所主宰。阴谋家最初只是主宰几个人,然后是主宰了一小部分人,再通过组织力量把更多的人劫持裹挟进来。我们已经知道,组织力量可以战胜分散的力量。权力制度的形成,就是当初有一部分人不能主宰自己,而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对一部分人的控制就能统治全部,如果有人不服从权力,或没有自由生存的能力就会面临生存危机。个人选择直接决定个人的生存质量,而权力是通过控制一部分人来控制全社会的,个人选择直接与群体存在形式相关。
一个高质量的社会是由人的意识与自由选择形成的,他们有正确共识,个人权利与个人自由都会受到保护。一个没有希望的社会是由一群不能自我主宰的人构成的,他们无法形成正确共识,他们只会接受权力与金钱的主宰。
个人意识与选择直接决定着整体的存在质量,在特殊时期,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难以划清,这就是把个人的劳动成果公有化,而把公共权力私有化。没有自由选择就没有多样性,也不可能实现繁荣,给个人以自由的选择权利,通过制度把本应属于个人的事务还给个人,把本应属于公共的事务还给公共,才能走向正确轨道。洛克早已说过:财产不可以公有,权力不可以私有。
“一个繁荣的社会,总是尽可能保证私的隐性,充分尊重个人在处理私事方面的理性选择,绝不强制化私为公,充分保证个人全权处理私人事务的自由权利;而一个贫穷的社会,却往往对私人事务横加干涉,以私人理性不足为名,强制性地化私为公,清私灭私,限制甚至剥夺个人处理私人事务之自由权利。
“人要享受自由,就应该学会并且有能力维持孤独,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个人本身去独立完成私人事务,需要个人有自治的勇气,敢于承担自治的责任,而且还需要整个社会给予适当的制度安排,保证个人自由、独立地完成私人事务。(以上是从毛寿龙《政治社会学-公共事务与制度选择》做的摘录)
国家与权力并不是解决公共事务的唯一途径,人通过立法,通过社会,通过市场,都能够处理解决公共事务。只要人们想要证实人的价值,人就会有办法。人有灵魂,怎样生存是由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阴谋家来决定。
国家权力只是一个自组织,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只能是来源于公众的授权。政府的职能是组织作用,是按宪法行使权力。是将个人不能承担或一时无人承担的事务承担起来。如果世间有一致的法规,如果世人能够通过法规阻止非法的出现与存在,能够通过法律解决人类矛盾,那么人类就不会通过国家权力与战争解决矛盾,而是选择法律解决问题。
交易是属于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事情,所以应把经济权利还给市场与个人;判断是非与善恶是属于法律范畴,所以应把判决权还给法律;个人生存终究需要个人努力,相比依靠他人会有比较好的结果,所以,应把自由选择权还给个人;人有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这也是人高于其它生命的特征,所以文化与媒体应该属于公众,属于社会参与者……
社会生存需要规则,它是实现目的的方法,只有目的、方法正确,人的作用,人的生存质量才能体现出来。公共事务需要更多的人来思考,它不是某个人的专利。人不去主宰制度,制度就会来主宰人。公共事务不能不考虑成本方法与效果,这与每个人的生存质量相关。无论是什么人,都不能脱离制度,制度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个人生存质量。不参与政治的结果就是人会被最坏的人统治,人不能把握自己的生存。
无论何种制度,都是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意识构成的,权力制度是由权力意识构成的,是由一群不能自我主宰的群体和阴谋家形成的。人的制度是由人的意识构成的,是由能够自我主宰的群体构成的。人的制度是人的意识居于主导位置,通过立法与法规的施行实现人的目的意识。只要人的意识能够发生作用,人的制度,人的生存秩序,人的合理自由,人的权利就会存在。人的意识如果不能发生作用,这些都不存在了。人类生存因为缺少人的意识与理性,也就没有原则与法制,所以导致国家与权力的产生。国家与权力的产生是因为各个群体只有内部规则,而没有外部的涵盖所有群体的规则。国家权力产生以后,只有统治者的意志在发生作用,其他人的意识是不允许发生作用的。这样的国家在历史上曾普遍存在。
人只能用人的意识与理性为主宰,这样才能体现人的属性之高贵。不能用人的意识与理性主宰自己的人,就需要在人的意识主导下制定法规来主宰,使他们逐步学会自我主宰与自主生存,这样人才不会背离人性。历史的实践证明,通过权力与金钱去主宰人,只会使人性扭曲堕落。
用自己的灵魂主宰自己,要比被他人主宰好很多,也更为牢靠,除非是有智慧障碍的人不是这样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