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与客观的一连串迷思
许玉秀教授说,刑法理论就是客观和主观的一连串迷思而已。这个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刑法的基本任务主要是保护法益和保障权利,所谓客观,大体就是指保护法益,所谓主观大体就是指责任主义,与权利攸关。主客观相一致,是刑法的基本尺度。但是如何相一致,这里面就有迷思,就以结果加重犯为例。
结果加重犯中,对加重的结果,是否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认识呢?这里面就存在两难。如果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认识,那就说明应该定更重的罪名,此时的定性是错误的,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果行为人对死亡后果有认识,那就说明要定故意杀人罪了,还定什么故意伤害罪啊?如果不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认识,那又违反了责任主义,亦即,对于一个对结果没有认识的人施加加重处罚,那是不可以的,是社会应该容忍的。
最后,没有办法,对于结果加重犯作出了特殊处理,也就是说不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但是要有认识的可能。注意体会这里的用词。因此,结果加重犯是历史的残余,有被取消的趋势,其本质在于违反责任主义。
因此,行为人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一般而言只能是过失,当然如果是故意也可以,但是这要取决于有没有更重的罪名可以取代,如果没有更重的罪名,那么就可以是故意心态。例如,抢劫致人死亡,对这里的死亡后果,就可以是故意心态,因为抢劫罪有死刑,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比抢劫罪更重,定抢劫罪从重或加重量刑可以解决这里的罪刑相适应问题。
由上可见,刑法理论真就是客观和主观的一连串迷思而已。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