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和原则
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西方税收学界关于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1、国家公共继承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私人之所以能积聚财产,有赖于国家的保护,所以国家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理所当然地拥有分得部分财产的权利。一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
2、溯往课税说。
这种学说认为,对纳税人征收财产税时,纳税人往往通过各种办法来逃税,所以在其死后不能再逃税时,可以通过遗产税一次加以补征。以美国的韦斯特和法国的雪夫勒为代表。
3、分散均富说
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便平均分配财富,因此,凡个人财富过多,有集中于少数人的倾向时,可采用多税课征,以促进社会资产的平均分配。并认为现实中的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国家应当利用财产税或继承税的课征,达到促进社会财富平均分配的目的。
4、遗产课税能力说
继承人继承遗产,增加了其财产和所得,也就是增加了其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在其获得遗产时,不仅应随之课征遗产税而且应采用累进税率课征。如果对一般所得征收所得税,二队遗产所得不征税,时不公平的。
5、社会公益说
课征遗产税可鼓励个人对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捐赠。因为,私人财产遗赠给后代要交税,还不如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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