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胥吏何以能挟制官员造成政务瘫痪?

[摘要]在与胥吏博弈中,官员往往会处于下风。

中国古代实行的是皇权统治下的中央集权管理模式,在政府机构内工作、维系国家机器运转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官,二是吏。官者“管”也,是指由国家任命、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他们依据级别的高低享有一定的特权,并有着较完备的升迁与奖惩机制。所谓吏,则是指广泛分布于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府中,从事各种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胥吏虽然在官府办事,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平民而非官员,所谓“庶人之在官者也”。①宋代胥吏的工作主要有:文书抄录与传送、帐簿登记与赋税征收、地方治安维护、仓场库所管理,还要负责官员的迎来送往以及供官员驱使传唤等。

宋代胥吏维持政府正常运转

宋代胥吏作为各级官府中的具体办事人员,在国家政治中发挥着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赵匡胤“黄袍加身”建立宋政权后,有鉴于五代方镇权重、君弱臣强之弊,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中央制订的各项政策及法规通过诏书形式颁发至全国,地方上的各种信息也以奏章的形式上报朝廷,公文往来之频繁胜过以往任何时期,而公文的抄写、点检、批勘及收发、传递等工作主要由各部门的胥吏完成,胥吏成为沟通中央与地方联系的桥梁。

北宋神宗朝以后,地方官府内的胥吏除了处理文书、供官员驱使外,还要承担原本由乡村上三等户差充的“职役”,主要有催征赋税、押送官物、管理仓库、维持治安。这些地方胥吏统称为“公人”,他们按工作不同可分为“仓吏”(看管仓库)、“纲吏”(押送官物)、甲头(催征赋税)、拦头(搜检漏税)、“狱吏”(看管监狱)、治安吏(维护乡村治安)等。基层胥吏辅佐官员治理地方,在维护地方统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宋代,官员有任期限制(一般三年一任,短者数月即迁),迁移频繁,这使他们很难对任职地区或部门内的实际情况有深入了解。胥吏则不然,他们大多是本乡本土之人,一般长期在某一个部门办事,熟知本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法律条文,了解本地的社会现状和风俗民情。因此,当官员愿意放下身段来听取胥吏建议时,往往能够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或减少政策制定时的失误。真宗时,三司小吏贾用曾向长官汇报,说北面部署司的机密文件多由吏人掌管,容易致军机泄漏。朝廷当即下令,严禁官员将机密之事委与吏人。

宋代的法制建设已比较完备,各部门都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法律条文也日益繁密,这令刚上任的官员难以适应,在处理政务时,越来越倚重部门内长期任事、精通律令的老吏。就连翰林学士起草的诏书也要经孔目吏审读无误后再颁下。宗室南渡后,原有图书典籍散失殆尽,为保持政令的延续性,高宗曾下令一同南迁的胥吏将自己熟悉的旧令故典记录下来,作为国家重新制定政令时的参考。在随后修成的《绍兴敕令格式》中就引用了胥吏凭记忆写下的“省记条”。

“苍蝇”遍地,胥吏贪腐令人痛恨

宋代胥吏的贪腐现象非常严重,这也给集权统治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主有体现在:

营私舞弊,干扰法令实施。胥吏散布于中央至地方各级机构中,职掌不同,赇赂的方式也不同:进奏院的吏人通过泄漏机密以邀利;三司吏人利用审核帐籍之便以索贿,而管理官府财物的胥吏则伺机侵吞、盗取。为害最大的当属中央三省吏员,特别是管理人事、负责官员磨勘迁徙与黜罢的吏部胥吏(铨吏),他们仗着自己对人事任免条法的熟悉,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官阙来胁迫官员,目的无非是索贿、或泄私愤。例如,释赞宁在《王得一行状》中讲到:堂吏苏允淑与唐州团练判官掌宣有私怨,当他奉命裁汰年高(七十以上)选人时,就把年仅三十五岁的掌宣列入应裁汰名单。

窃权弄政,侵侮士类。胥吏作为官府内具体办事人员,受制于官员,他们往往通过与官员的周旋来达到徇私目的:遇廉勤之官,暂且收敛自己的行为;遇庸官,则窃权揽政;遇贪官,则与之狼狈为奸。对于地方官员而言,他们每当端坐堂上,环顾四周都是本乡本土的胥吏,很容易被架空。胥吏揽权,号为“立地官人”、“立地知县”。纵观两宋,真正能不被胥吏欺侮的官员很少,即便是享有“青天”美誉的包拯也未能幸免。

沈括在《梦溪笔谈》曾记述了这样一件事:包拯知开封府时,有人犯法,按律当杖脊后流放,犯人私下给胥吏重金,二人相约在大堂之上合演一出苦肉戏。当包拯端坐堂上审案时,犯人不认罪且不断申辩。没等包拯发话,胥吏就大声斥责犯人藐视公堂,并大呼拉出去杖刑侍候。包拯见状十分生气,认为胥吏越权了,就下令把胥吏拖出去杖刑,同时,为了显示自己的宽宏大量,包拯特令宽宥犯人,只施以杖刑,不再流放。沈括感叹曰:“公知以此折吏,不知乃为所卖也。”就是说,公正严明的包拯,最终也被犯人与胥吏合伙欺骗了。

勾结权贵,加重吏治腐败。胥吏既受制于官员,自然希望得到官员的庇护,而当贪官与污吏“相与为市”时,危害极大。北宋仁宗朝,开封府胥吏冯士元因贪赃枉法被抓,在审讯时,他不仅主动交待自己罪行,还检举揭发一批官员。朝廷下令彻查,结果查明,不仅开封府前任、现任正副长官存在贪腐问题,就连中央一些重要机构如政事堂、枢密院、御史台的官吏也牵涉其中。从这起震惊朝野的贪腐大案不难看出,当时官场的贪腐情况是多么严重。特别是当熟知律条的胥吏与朝堂上的权臣相通,就会危及社稷。南宋宁宗朝,权相韩侂胄重用吏人苏师旦专权,结果是“政出于韩,而师旦之门如市”。

敲剥百姓,危害社会。基层胥吏不仅与官员交结,还与当地的富豪相勾联,共同欺压百姓。有的侵占民田,有的伪造税产簿,偷盗税款;更有甚者,将富豪的税赋转嫁到普通民户身上。这些行为既造成国家财税的大量流失,也加重了民户的负担。

例如潘宗道是徽州吏,在协助知州处理民间田地纠纷时,他就利用职权欺上压下,先把纠纷土地收归官府,再私自以低价归入自己名下。为了不被发现,他除了欺瞒、贿赂官员外,还与当地的大地主勾结,导致百姓家破人亡者不计其数。东窗事发后,潘宗道却被从轻发落,“杖脊十五,配徽州牢城”。宋代乡村还活跃着一批揽户,他们一到征粮时节,就走乡窜户,到各家去收粮,再统一上交官府。揽户代纳赋税原本是利官便民之举,却成为扰民、国税流失的要因。这些揽户大多由地方的胥吏或是他们的亲戚充当,他们仗着官府的权势,采用各种威逼手段强行向村户征税,在上交税粮时,他们又与管理府库的仓吏一起在计量器(斛)上做文章,大斗改小斗,从而达到偷逃税粮的目的。遇到国家出台减税政策时,受惠的也是胥吏与揽户。可以说宋代的揽户已经成为有官家背景的地方恶势力,而操控这一切的就是地方官府内的胥吏。

当胥吏看不到进迁希望时,追求财富就成了他们满足自我需求的最好方式

从现存文献来看,宋代的吏治腐败问题长期存在并且愈演愈烈,士人甚至将吏贪与亡国联系起来,认为“汉之天下失于贵戚,唐之天下失于宦官,本朝之天下则弊于吏奸。凡为朝廷失人心、促国脉者,皆出于吏贪”。②宋代对吏治也进行过整顿,却收效甚微。原因何在?也许只有透过表面现象,从制度本身着手,深入剖析官与吏之间关系变化的脉络,才能找到答案。

秦汉时期,官与吏虽角色不同,但两者间并无贵贱之分,他们共同维系着国家机器的运转,胥吏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转换成官员,当时“公卿多出胥吏”。到了汉武帝之后,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及察举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儒学之士通过举荐而跻身公堂,受到重用,于是官与吏开始分化,开始有了尊卑之别,“儒渐鄙吏”。魏晋时期,流品之分渐盛,胥吏被视为不入品的“流外”、“杂流”,官与吏之间的鸿沟拉大,“儒吏殊途”的局面出现。唐朝以后,伴随着贵族势力的日渐衰落,士大夫阶层逐步崛起与壮大,越来越多的读书人在不问出身、讲求公平的科举取士制度下,通过自我奋斗进入官僚政治集团,到了宋代,由文化精英占主导的文官政治最终形成,文官的社会地位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胥吏的地位进一步下滑。北宋神宗朝,王安石推行“募役法”(免役法),将原本由乡村上三等户承担的“职役”,改由政府雇人承担,于是,大批被招募来在官府任职的办事人员转而成为胥吏的一部分,吏与役合流,更是让胥吏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降至最低点。

官员与胥吏同在官府任事,本应相互扶持、共同维系国家机器运转,但是,宋代官员与胥吏间的尊卑之别已达到极至,两大群体间的矛盾也日趋激化。在此背景下,官与吏之间维持着既相互依存又冲突不断的矛盾关系:一方面,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以及法律条文的日益繁密,对各部门内相关法律条文和工作流程的熟悉程度,官员远不及胥吏,胥吏在政务处理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他们甚至能够代官理政,越权行事,逐步成为官府中的实权派。南宋时,士大夫惊呼:“吏强官弱,官不足以制吏。”③而另一方面,宋代虽然有胥吏出职为官的规定,但真正能出职的人数极少,且多需在官府任吏职二、三十年以上。绝大多数胥吏只能以“庶人”的身份在官府当差,拿着微薄的俸禄,还要处处受到官员的制约、欺压。即便是那些出职为官者,仍然受到排斥,他们一般只能被授县尉、县主簿、监当官之类的繁杂差遣,官阶也最高只能到八品,表明流外出身者只能是最底层的官员,没有向上升迁的可能。除此之外,胥吏群体还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当胥吏看不到进迁的希望时,追求财富就成了他们满足自我需求的最好方式。正如苏轼所言:“夫人出身而仕者,将以求贵也。贵不可得而至矣,则将惟富之求,此其势然也。”④而枉法弄权、侵侮士类,也成胥吏发泄不满、报复官员的手段。官员若驭吏过严,胥吏或“空一县逃去”,造成政务瘫痪;或越级上告、制造事端迫其离去。在与胥吏博弈中,官员往往会处于下风。

总之,宋代胥吏在国家政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他们的社会地位却日趋卑贱,这是导致吏奸难禁、吏治腐败的最主要原因。而胥吏的贡献与地位之所以会形成强烈反差,与管理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有关,与胥吏既在官僚机构任职又不属于官僚集团的角色定位有关。

(作者为浙江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五《选举考八·吏道》。

②俞文豹《吹剑录外集》。

③《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

④《苏轼集》卷四七《策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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