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复检处理流程图帮你理顺思路!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权利提出异议,这有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明确了复检的申请主体、受理部门、工作时限、处理要求等内容。

先奉上《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复检处理流程图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了解了复检流程图,你是否还存在以下疑问?

复检的受理部门是哪里?

复检申请有什么要求?

哪些情形不予复检?

复检备份样品出现异常情况该如何处理?

复检费用由谁承担?

让我们来看看权威解读吧!

Q

复检的受理部门是哪里?A

“复检受理部门”是“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申请通常是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主要是因为该部门是监督抽检事项的实施者,熟悉情况,便于处理。特殊情况时,复检申请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主要是因为“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复检机构的确定等问题不便于受理,或者复检申请人未联系到“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原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复检受理部门”不一定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例如:A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B市的食品生产企业。B市的食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向实施监督抽检的A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不应向其住所地的B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主要是为了方便复检申请事项的提出与办理。当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无特殊情况,通常是由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Q

复检申请有什么要求?A

(一)复检申请方式

复检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就是说不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提出。

(二)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 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9 年第54号,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三)复检申请的时限

复检申请应当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原则上是从检验结论收到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检验结论收到之日是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书面回执单的签收时间。“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是指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还需要注意,7个工作日是法定的复检申请期限,复检申请的受理还受到样品保质期等因素影响,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发现所申请样品保质期较短,应在保质期内尽快提出复检申请。Q

哪些情形不予复检?A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食品中微生物是造成食品腐败、变质的主要原因。常见的微生物指标包括反映食品受污染程度的指示菌,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等,以及致病菌如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食品中微生物检验是以活体微生物为靶标的检测,活菌在受污染样品中分布不均匀,且动态变化,其数量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这些特征决定了初检和复检结果不具备可比性。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微生物限量要求多数是 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在增加采集和检测样品数量(n)的同时,设置了微生物指标可接受的水平限量值(m)、最大可允许超过m值的样品数(c)及微生物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M),增强了微生物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1—2016)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简称 CAC)颁布的《食品微生物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原则》(CAC/GL21—1997,2013 年修订)明确规定,微生物采样方案中应规定每个被检批次食品分析单位的数量和规格,不合格批次不得通过复检否定初次检验的结果。基于上述情况, 对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 予受理复检申请。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的食品特性、加速实验或测试结果进行确定,是企业针对该产品给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食品的风味、口感各方面都有保证,可以放心食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发生品质变化。一是卫生指标发生变化。生产实践中大多以微生物指标作为判断其卫生指标的依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出现由微生物引起的腐败变质现象。二是其他品质变化。过期食品的外观、颜色、口感、味道等发生变化,如过期的面包会显得干硬。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不能代表产品的真实品质,因此不予复检。

针对糕点、鲜奶等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受理复检之前要特别注意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现制现售的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无法确定保质期的,能否受理复检或是多长时间内可以受理复检,未明确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受理复检前, 受理部门应和检验机构确定备份样品的储存状态,例如畜禽肉备份样品一直是处于冷冻储存状态等情形,可进一步研究确定是否对其受理复检。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检验结论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会告知其享有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的权利,且通知书上也明确了若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因此,逾期未提出复检的不予复检。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通常是指除了本条前三种不予复检的原因之外,由于非初检机构原因导致备份样品不适于复检的情况,如复检备份样品在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下发生变质,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备份样 品不适于复检的等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本项为兜底款项。

不予复检的情形不可预料,也不能详尽。目前对于部分项目是否可以复检的规定,也存在空白。如吸虫囊蚴、线虫幼虫、绦虫裂头蚴、螨等寄生虫及食品标签等是否可以复检仍不明确。这些有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 进一步明确。Q

复检备份样品出现异常情况该如何处理?A

复检备份样品确认时,如发现“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委托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结果判定并不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比如封条上抽样单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等信息填写存在差错但能确认备份样品无误的,样品封条稍有破损但不影响防拆封措施有效性的,其他对复检结果不产生影响的情形,复检机构报告委托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如实记录后,可继续开展复检工作。Q

复检费用由谁承担?A

复检机构向复检申请人开具复检交费通知书,还应说明“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如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即复检结论为合格,复检费用应退还复检申请人,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以上讲解参考《办法》条文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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