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确认原则

本文主要阐述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的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原则,政策截止2017年6月4日。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总结:

1、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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