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都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吗?附编制修订的7个知识点
问:只要企业产生并且贮存危废就做环境应急预案吗?跟企业规模有没有关系,跟企业产生多少危废有没有关系?产生小的,量化到多少不用做应急预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版)第六十二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请按照法律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指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某些企业仅涉及产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是否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判定为一般环境风险的企业是否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答: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只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我部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1、为什么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废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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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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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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