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权力分散的自由|埃斯帕达

注:图为《大宪章》纪念碑,位于萨里郡兰尼米德市

按:本文译自Joao Carlos Espada的《欧洲视角下的盎格鲁—美利坚自由传统》(The Anglo-American Tradition of Liberty:A View From Europe)p.165-167。简单说,本书回答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欧陆的自由观不同于英美的自由观?译文只截取了一个侧面,英文书下载链接见文末的“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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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概括的一种奇特的自由观,对欧洲大陆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正如以赛亚·伯林指出的那样,这种观念将自由理解为“集体主权”,即在特定政体下,由全体成员(作为平等的一员)集体参与决策。这一观念认为:如果我能平等地参与决策,那么,通过这一集体过程产生的法律就不可能是专制的。就像卢梭表述的那样,如果我屈服于全体,那么我将不会屈服于任何人,因此,我是自由的。

我相信这构成了新专制主义的核心,它有着平等主义和民主的面向,但显然不是自由民主的,托克维尔对这一新专制主义极为恐惧。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赞同托克维尔,并进一步引申。在代表作《论自由》中,密尔认为,在一个民主的时代,现代社会的主要危险在于,多数人对少数人特别是对个体的暴政。这使他得出了那个著名的“一个极其简单的原则”:权力正当地施加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的唯一的目的,是防止其伤害其他人。

借用罗伯特·尼斯比特(Robert Nisbet)的说法,我们可以把密尔式的自由观——以赛亚·伯林称之为消极自由——描述为“摆脱权力”。摆脱权力显然不同于卢梭“参与权力”的自由观。我们有理由认为,托克维尔赞同密尔,即自由的含义更接近于摆脱权力而非参与权力。

这都是众所周知的。但我想说,托克维尔的自由观在某种程度上比密尔的更复杂。两个论据足以支持我的观点。首先,托克维尔将结社的艺术视为自由的坚实壁垒。其次,托克维尔认为宗教是自由的主要盟友。这两个简明而知名的观点足以表明,托克维尔认为自由不能完全或仅仅用个人摆脱权力来概括。换言之,“生活实验”(experiments in life,让我们借用密尔的另一句名言)并不是托克维尔的主要关注点,他关心的是在一个现代民主社会或后贵族制社会如何捍卫自由。

正如我在本书第三部分所论述的,托克维尔更接近柏克,他们共同关注自由得以维持的诸条件,并且认为它们主要存在于权力的分散,众多中间机构的多元分散,将保护个人及其生活方式免遭中央集权的伤害。尼斯比特敏锐地观察到:

“现代的自由哲学倾向于强调个体摆脱各种各样的权力——通常是诉诸自然权利——或者强调个体参与到某些将其他权力结构取而代之的单一权力结构(如公意)。”

“但是从自由民主制真实的历史起源看,自由并非基于摆脱权力或权力的集体化,相反,它基于社会权力的分散和去中心化。权力的分立以及权力来源的多元化,蕴含着自由得以维持的最持久的条件。”

托克维尔特别观察到,民主的支持者有一种天然的集权倾向。而且,他认为这种情况基于卢梭式的谬论:如果中央集权化的单一权力结构,基于所谓的人民意志或公意,那么个人将会相信他授予中央权力的所有东西,事实上是授予给自己。这就是为什么托克维尔认为,专制主义的科学现在极为简单并且主要基于一条原则:平等。正如卢梭所言,这也是当代人倾向于相信的,平等者的权力(a power of equals)不会是专制的。

但是柏克、托克维尔以及密尔(在这个问题上)都清楚地看到,上述权力可能是专制的。他们都想保护自由,尽管方式各有不同。密尔将重点放在个人上,柏克和托克维尔则强调“小单位”(little platoons)——借用柏克的说法。这些小单位都是自发的社团——如家庭、街坊、教会以及其他自愿社团。它们构成了一些中间机构,一边是孤立而脆弱的个人,另一边是中央集权化的强大政府。

用哈耶克的话说,这些中间机构并非源自刻意的设计。它们只是简单地源自诸个体、他们的家庭及其他去中心化的制度之间的自发互动——简而言之,源自扎根于独特生活方式的诸个体的互动。

我认为,这对于恰当理解托克维尔的个人主义观尤为重要。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可以说卢梭、密尔和托克维尔都是个人主义者。但是他们的个人主义大相径庭。

卢梭不允许个人有派性意识:他的私人利益——他的家庭、职业、教会——将会妨碍其成为一个彻底献身于公意的公民。这便是雅各宾主义(以及后来的共产主义)悲剧的根源:这种观念敌视迈克尔·奥克肖特所谓的“特殊的效忠”(particular attachments),也敌视亚当斯密所谓的改善个人状况的冲动。

这意味着,对于卢梭来说,个人应该是无根的(rootless),以便于构成一个单一整体——一个不受限制、制约或制衡的集体主权——的零件。毫无疑问,密尔看到了这种不受限制的集体主权的危险。但是他想主要通过孤立的个人来限制它,这些个人敢于从事密尔所谓的生活实验。

在我看来,柏克和托克维尔的巨大优势在于,他们认识到仅仅依靠孤立的个人来保护的自由,太过于脆弱。托克维尔希望保护个人的自由,但并非只保护那些渴望生活实验的个人的自由。他希望保护具体的个人的自由,这些人扎根于自己的生活方式,扎根于他们自己的家庭和其他自发制度。而且,他认为这些制度——在美国表现得如此强大——是自由的终极堡垒。

在20世纪,迈克尔·奥克肖特提出了一种极为相似的有关英国自由传统的观点。

“这是我们自由(得以维系的)最一般的条件,它是如此一般,以至于其他条件可以被它涵盖。首先,它产生于权力在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的分散。任何一个都不能完全支配我们的社会…….其次,我们的权力分散于众多的利益集团以及构成我们社会的诸利益机构。我们不害怕、也不会试图压迫利益的多元化。但是我们认为,只要在它们之间,权力的分散是不彻底的,那么我们的自由就不完美。而且,只要某一利益或利益的联合(即使它可能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攫取了超乎寻常的权力,那么,我们的自由就有危险之虞。同样,在我们社会,政府的行为包含着权力的分享,不仅是在公认的政府机关之间分享,而且在政府和反对派之间分享。简言之,我们自视为自由人,因为我们社会中没有人能够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领袖、派系、党派或“阶级”不能,多数派也不能,政府、教会、企业、商会、职业协会和工会都不能。它的自由的秘密在于,它由宪法之下的众多组织构成,从这一宪法最好的东西中产生出这个整体特有的权力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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