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当事人也可以在仲裁、诉讼过程依法申请调解。
提示:上述第二、三项的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村委、居委(社区)通常设有人民调解组织;第三项的调解组织通常设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所(站)或综治维稳中心,有的所(站)在村居、社区也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平台。
四、到哪里申请仲裁?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省、市、县均设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分市或县区在街道乡镇设有仲裁分庭。仲裁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可在各地仲裁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网站,或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的“各地仲裁快速指引”专栏查询各地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和申请指南。
五、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
在参加仲裁活动前,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好参加仲裁活动的充分准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当事人(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仲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依法提起仲裁申请的权利;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申请指南,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提示:按照仲裁机构指引正确填写有关文书表格,有利于清晰准确提出仲裁请求和理据,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为确保及时准确送达,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本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联系电话、地址,并书面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二)仲裁答辩。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三)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为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提示:上述第2、3类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四)提交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原则上在申请时和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提示:为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和提供与案情有关的合法证据。
(五)亲自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本人按照仲裁机构的通知亲自参加仲裁活动,常见仲裁活动有:接受调查,参加调解、庭审等。对开庭审理的案件,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回避申请权。当事人有权对依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依法应当回避的仲裁员包括: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提示: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实事求是,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
(七)质证和辩论权。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质证和辩论权,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与对方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八)遵守仲裁秩序和纪律。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签署笔录,遵守仲裁庭纪律等。不得有以下行为:1.干扰仲裁活动,违反仲裁庭纪律,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2.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变造、损毁证据(证明)材料的;3.故意损毁仲裁庭笔录等仲裁文书的;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未经准许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传播庭审活动的;6.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提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机构可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提出调解。当事人可以在参加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法提出调解。
(十)签收仲裁文书。为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应当及时签收仲裁文书。
提示:为提高办案效率,尽快解决争议,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缩短答辩期;对简单案件,仲裁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书面审理、庭前会议等灵活方式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仲裁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依法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七、什么情形下,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九、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十、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博蕾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