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权 乎? 有 拳 乎?
【三文随笔】三五五
——质疑徐江教授的“三步演进论证模式”
美国哲学家罗伯特·所罗门在其《大问题》一书提出一个“大问题”——“如果你不同意我的看法,我就揍你”。对于这一“大问题”,南开大学徐江教授提出了四种论证方式。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徐教授的这四种论证方式不是改变了问题的提法,就是偷换了概念,其中尤以第三种论证最为典型。
在第三种论证中,徐教授先给奉行“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就揍你”之哲学的人思维轨迹建模:
(1)任何人不同意我的意见我都有权力揍他。
(2)张赫不同意我的意见。
(3)所以,我就揍张赫。
然后徐教授指出:凡第一步大前提错了,那么后面的结论必定错了。这样,徐教授便根据这三步演进论证模式完成了对“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就揍你”这一元问题的批判。
上面徐教授把假言推理变成一个三步演进论证模式,应该说徐教授的这一思路还是挺好的。例如,根据“如果张赫是人,那么他一定会死的”这一假言推理,我们可以构建如下的三步演进论证模式:
(1)人都是会死的。
(2)张赫是人。
(3)所以张赫会死的。
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徐教授在建模的过程中却使用了添加剂。笔者发现,在原来假言推理中并无“有权力”这一元素,而在徐教授构建的三步演进论证模式中却出现了这一元素。那么,徐教授是否可以在他的这一三步演进论证模式中使用这一添加剂呢?
笔者窃以为,徐教授使用了“有权力”这一添加剂,便使他所建的模式走样了。因为对于那些不同意自己意见的人,这位“仁兄”之所以敢扬言要“揍”人家,可能有如下三种情况:其一,他的“拳头”比人家大,自己就可以把人家打趴下;其二,他的“势力”比人家大,可以让小兄弟把人家打趴下;其三,他的“金钱”比人家多得多,黑白两道都可以搞定,所以打了人甚至打死人都无所谓。
不过一般说来,这位“仁兄”似不会自认为他“有权力揍人”。我们知道,“权力”有如下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因此尽管这位仁兄会认为自己可以随便“揍人”,但他却不会萌生“有权力”揍人的意识,因为他既没有获得来自国家的强制力量,又没有获得来自职务的某种权力。当然,当今世界也有人“有权力揍人”,他们就是新加坡的警察。不过,新加坡警察的这一“权力”是新加坡的法律所赋予的。根据新加坡法律,凡犯了强奸、抢劫或贩毒等罪的人,新加坡警察“有权力揍人”,即对这些罪犯实施鞭刑。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这一元问题的提出者罗伯特·托马斯之所以没有在这假言推理中加上“有权力”这一元素,因为美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人以“揍人”的权力;而生活在美国这样的法治社会的人,一般来说法律意识都是比较强的。如果以上分析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徐教授的上述添加剂是不可以加上的。
当然,如果一定要将“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就揍你”这一假言推理变成三段论的话,那么似可这样建模:
(1)“凡不同意我看法的人,我都有‘拳’揍他”。
(2)张赫不同意我的看法。
(3)我有“拳”揍他。
不过这完全是霸道逻辑,而并非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了。可见用三段论来批判“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就揍你”,完全是多此一举,借用辛弃疾的话来说,似乎有点“为赋新诗强说愁”的味道。